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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06-05
  5. [成文日期] 2011-05-05
  6. [发文字号] 顺政发〔2011〕1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05-0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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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政发〔201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3日第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9〕3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的政府投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务院、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由区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国家、北京市用于本区固定资产资金的投入。

  第四条 区政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构。由区政府决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资金安排,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作出决策。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以及对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以及财务管理、财政监督工作。

  区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统计、监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遵守规范、科学、合理、依法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协调发展。

  第六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交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污水和废弃物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商业服务等社会公益项目;

  (四)环境保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项目;

  (五)对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带动和引导作用的产业项目;

  (六)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投资(政府投资大于总投资30%比例)、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政府投资小于等于总投资30%比例)和贷款贴息等。项目采用的投入方式,由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的性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 顺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机构库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咨询机构库的日常管理和业务考核工作。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随机从顺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机构库中抽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下发抽取咨询机构联系方式,项目单位与咨询机构尽快完成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审批文件的编制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价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从顺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咨询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并建立专家储备库。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区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对项目的实施情况、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区发展改革委在随机抽取咨询机构时,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集中组织编制审批文本、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北京市相关标准付费,区财政将该项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经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项目的提出执行以下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项目使用单位或者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于每年度上半年提出下年度申请政府投资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区发展改革委对入库项目进行筛选。对储备库中规划、土地等建设条件成熟,项目规模、选址、投融资方案、项目法人基本落实的项目,于每年度6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同意后,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对应急、救灾等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可追加纳入项目储备库,并立即启动前期工作。凡列入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区财政局应预拨部分前期经费给区发展改革委,用于项目前期手续。

  第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重要程度、前期工作程度、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工期要求等从储备库中遴选项目,于每年度11月底会同区财政局提出下年度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意见,报经区政府批准,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区财政局可依据项目进展情况预拨不高于项目总投资10%的经费给项目法人,用于项目前期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总规模;

  (二)续建、新开工和拟安排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资金来源、累计安排资金额、本年度投资额;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以及年度投资额的,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按有关程序,上报区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财政局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区财政或其他出资人(含国家、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共同出资建设的项目,各方应当分别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结合项目进度和实际用款需求,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其他出资人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的,区发展改革委可通知区财政局暂停资金拨付。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概算深度。

  按规定需要国家、北京市审批的项目,项目审批从其规定和程序。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权限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进行项目审批时,项目法人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相关部门出具的如下有效文件:

  (一)相应资质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他项目,需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的项目,应提供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

  (六)节能专篇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意见;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区发展改革委应将上述资料清单一次性告知项目法人,并于上述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7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区发展改革委依法需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凡是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实施项目法人负责制,各项目应在10日内成立项目法人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启动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技术方案合理性和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交通、能源、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项目法人报送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同时报送规划、国土、交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在报送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的招标方案报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遇有特殊情况拟变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或招标内容的,项目法人应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总投资进行评审,总投资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增加额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估算的10%,设计方案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10%,否则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 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价等应当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价可以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行业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已组建的“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办公室”、“市政重点工程办公室(含电力工程施工协调)”,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办公室”。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及相关部门通过各自设立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履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协调、监督和代建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法人应及时与主管的项目管理办公室沟通,积极履行下列职责: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审批手续;根据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参与项目的设计审查工作及施工、监理招标的监督工作;监督工程质量、参与工程验收。

  第二十五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向规划、住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且获得规划、施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等行政审批或者许可手续。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招标方案依法进行招标,并按相关规定接受区发展改革委的执法检查。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发布。

  第二十七条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各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批准的立项文件组织实施。需要重大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国家、北京市及其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在6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并报区财政局进行评审。项目法人应将评审结果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报区财政局进行决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

  项目法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政府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审计、监察、住建、规划、国土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调取和查阅相关文件、材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政府投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区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政府投资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行为,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由有关机关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区财政局暂停资金拨付:

  (一)未按本办法履行投资审批程序的;

  (二)未按已核准的招投标方案进行招投标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立项文件建设的;

  (四)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政府投资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论证过程中,有关咨询机构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失实的,由区发展改革委通报有关部门;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参与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和评估,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5日起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政发〔2008〕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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