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区级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1-06-01
  5. [成文日期] 2011-05-26
  6.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11〕16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1-05-26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密云经济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打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密云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学发展,提高入区项目质量,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所有入区企业。

第二章 入区条件

  第三条 入区项目须符合国家、北京市、密云县产业政策和开发区发展规划。开发区重点发展现代制造业、总部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培育发展汽车及零部件、绿色食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型建材产业。

  第四条 鼓励大项目、产业链项目、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成熟项目、高税收和大税源项目入区。

  第五条 入区企业须在开发区注册,在开发区纳税,在开发区统计。

  第六条 入区项目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禁止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以及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入区。

  第七条 入区项目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亩;项目建成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年税收不低于75万元/亩。争取本地劳动力就业率不低于80%。

  第八条 租用开发区厂房的项目,经济指标(单位面积的产值与税收)应达到《密云经济开发区厂房出租价格标准》中规定的与厂房实际承租价格相对应的标准。

第三章 入区程序

  第九条 项目推荐。对有意向到开发区投资的实体项目,须向开发区提交项目入区申请、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总平面布置、投资人身份证明及开发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初审。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的初审,经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后,形成项目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县政府审定。项目初审后,开发区将初审意见报县政府审核。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项目方可入区。

  第十二条 签订项目入区合同。项目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开发区与投资方签订正式入区投资合同。入区投资企业须在签订正式合同后1个月内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报开发区投资服务部备案(可由投资服务部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十三条 企业签订入区合同后,须按照开发区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管理规定进行厂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并向开发区规划建设部上报设计的厂区平面规划图及鸟瞰图,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通过后,由规划建设部协助企业办理开工手续。入区企业建设厂区所委托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需由县建委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后依法以招投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若确定的施工单位未在开发区内注册,应协调施工单位将该工程产生的税费缴纳到密云税务部门,由开发区协调税务部门将此项税收划入到开发区。

  第十四条 入区企业厂区建设所委托的施工单位须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企业具备开工条件后,在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须向规划建设部上报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资料,经开发区管委会书面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 入区企业的用地性质须按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入区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六条 入区企业未经开发区管委会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土地厂房及地面附属物,不得擅自变更企业纳税地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应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适合建设多层厂房生产的项目,应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鼓励企业使用地下空间,地下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十八条 入区企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办公生活设施用地比例须服从开发区建设规划要求。

第五章 企业服务

  第十九条 开发区投资服务部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入区建设跟踪服务,全程协助办理项目落地、建设、投产及达产后经济运行中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开发区规划建设部协助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并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无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物业公司为区内企业提供热力、水、电、安保、绿化、厂房出租、市政、快餐、广告等专业化、全方位、多功能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党工委负责组织指导区内企业党建及群团组织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投诉,直接报管委会主任),如发现破坏、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会同公安机关进行严厉打击,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六章 企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入区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生产,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第二十五条 入区企业要建立健全生产、营销、财务、环保、节能减排、质监、劳动及社会保险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入区企业须加强劳动合同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入区企业的物业管理,按照《密云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密云经济开发区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密云经济开发区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入区企业的安全生产,按照国家、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年底对所有入区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企业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入区企业应按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及时上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应主动申请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管理,如实填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内企业如需出租土地、厂房的,须报开发区投资服务部,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对外出租。承租企业的产值、税收等相关指标应当符合开发区的要求。现已出租没报批的,须在1个月内补办报批手续。对承租企业未在开发区注册、纳税,申报统计数据的,应督促承租企业在开发区注册、纳税、申报统计数据。

  第三十条 入区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许可,委托开发区出租本企业的土地、厂房,或转让本企业的土地、厂房及地面附属物,或引进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革,由开发区按年租金的1/12,或按售价的2%-3%,或按引进的入股资金总额的2%-3%一次性收取招商成本费。

  第三十一条 承租企业须按照入区企业同等要求接受开发区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入区企业合并、分立、停业及注销等要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开发区投资服务部,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应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理,避免发生群体性纠纷和事件。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入区项目相关施工手续齐备后,未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的,由开发区督促项目投资方限期开工,投产,逾期仍未开工、投产的,由开发区会同国土管理部门依法或依协议收回土地重新处置。

  第三十四条 土地、厂房租赁企业的违约处理。租赁双方违反租赁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解决;原合同中未约定产值、税收等产出指标的,应按开发区现行入区标准,签订补充合同;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产出指标的,开发区将依据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收回项目用地和厂房。

  第三十五条 土地出让企业的违约处理。出让双方违反出让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解决;原合同中未约定投资总额、销售收入、税收等指标的,应按开发区现行入区标准,签订补充合同;未达到合同约定指标的,开发区将依据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收回项目用地。

  第三十六条 入区企业连续停产达半年以上并无法恢复生产的,或在开发区没有年经营收入的,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或依协议收回项目用地,并督促企业依法处置闲置资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分享:
相关解读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