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在巩固前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加强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餐饮业油烟污染和扬尘污染的查处力度,推进本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统一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区委常委、副区长赵文广任组长,区环保局局长高君任副组长的怀柔区2011年度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和领导。(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区环保专项行动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镇乡政府要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具体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环保专项行动。
三、工作重点
(一)集中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在2010年对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对已列入2010年排查整治名单的所有重金属企业及2011年新排查出的企业,要全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建立对重金属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定期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制度,每两个月至少现场监察、监督性监测1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以及环境应急处置设施情况。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产、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予以关闭。
2.对机动车维修、拆解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依法注销、撤销相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3.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
4.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通过采取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严格环保准入机制、强化执法监督、深化污染治理、淘汰退出落后企业等综合措施,严厉查处重金属违法排放案件,扎实做好本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要督促企业设立企业环境监督员,提高守法自律意识,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重有色金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制革、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含铅蓄电池等5个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实施,其他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在2012年底前全部实施;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建立企业内部监测制度,逐步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每月向区环保局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严厉查处污水直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对进水浓度明显高于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要认真查找原因,并尽快解决。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督促污水处理厂加强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妥善处置污泥,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加强对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的监管,特别是加大对涉及含重金属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监察监测力度,防止污水处理厂出水、污泥中重金属浓度超标。
2.进一步加强垃圾填埋场环境控制工作。继续加快垃圾填埋场填埋气、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垃圾填埋场达标、安全运行,达到相应排放标准。
3.加强对燃煤设施排放情况的监管,加大新城地区分散燃煤锅炉的整合并入拆除工作力度,对本辖区工业园区燃煤设施进行排查并建立台帐。督促燃煤锅炉单位正常使用脱硫、脱硝、除尘等处理设施,严厉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处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4.加强对本辖区重点流域的综合整治,对污染物直接排入河道的企业开展摸底调查,建立排污口台帐,全面开展申报登记,每月至少监察、监测1次,对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单位要逐步督促安装。对废水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要责令其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三)以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餐饮业油烟污染和扬尘污染的专项整治力度。
1.继续开展中小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专项整治。巩固2010年中小工业企业“环保飓风行动”成果,继续加强对本辖区中小工业企业的监管,按照先重点污染行业后一般行业的原则,全面掌握中小企业基本情况,严格查处中小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对未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和未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或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要进行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整治;对生产管理不善、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结果。
2.开展餐饮企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以群众反映强烈的餐饮街等重点地区和大中型餐饮企业为重点,按照“所有餐饮单位100%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所有油烟净化设施定期100%维护保养、油烟排放管道定期100%清理”标准组织专项整治,对超标排放、净化设施闲置、净化设施非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2010年办理的餐馆油烟扰民信访案件进行1次全面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问题彻底解决。
3.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要充分发挥区扬尘办作用,统筹抓好各类施工建设、道路遗撒、裸地等扬尘污染问题的整治,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行动,推动绿色施工达标验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治理整合等重点工作的开展。对于扬尘污染严重、问题反复的工地,利用各种形式、各类媒体加大曝光的频次和力度。建立约谈制度,对于存在扬尘污染和其他环境违法问题的施工工地,要及时约谈建设、施工和监理三方负责人,警示违法行为,督促整改问题。逐步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违法记录纳入建筑企业不良信息管理系统,对在京施工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按照污染源“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各镇乡政府、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挂牌督办,健全长效机制。
继续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及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一律挂牌督办,明确解决目标、解决时限、责任单位和督办部门。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均要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查处曝光到位、企业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长效化,发挥联合执法的优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大后督察和责任追究力度。
结合落实《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保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组织对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开展后督察。对后督察中发现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进一步的处理和强制措施。区领导小组要组织对2010年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违法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
加大对各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区监察局要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环保部令第10号)严肃追究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四)加强舆论宣传,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现场新闻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公开环境信息,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进度安排
(一)集中检查整治阶段(至2011年10月中旬)。
在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基础上,按照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确定的各项工作重点,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中小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餐饮业油烟污染和扬尘污染问题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对重点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并按时报送各类工作情况报告。
1.7月10日前报送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及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报告;
2.7月10日前、9月25日前分别报送挂牌督办案件立案和查处工作情况(不少于3个);
3.10月10日前报送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中小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餐饮业油烟污染、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告。
(二)监督检查和总结阶段(2011年10月中旬至2011年11月底)。
领导小组对本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各镇乡政府、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总结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经验和不足,召开总结会议,并于2011年11月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