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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1-12-31
  6.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21〕1954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2-01-20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北京市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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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21〕19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享受定期抚恤金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以及孤残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二、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一)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本市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猪肉、蔬菜、粮油等专项价格调控预案达到相应响应等级时,可研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联动方式

  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四、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标准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四舍五入取整。

  因粮油、猪肉、蔬菜等专项价格调控预案达到相应响应等级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补贴标准由市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资金保障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从市级价格应急调节资金中列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执行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市发展改革委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市民政局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定期抚恤金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以及孤残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市退役军人局要组织做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市财政局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二)优化工作程序。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及时提供相关指数数据,一旦达到机制启动条件,市发展改革委准确测算补贴标准,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市财政局积极安排补贴资金,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启动对相应人群的补贴发放,及时将发放情况、数据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在补贴发放后汇总相关工作情况。市区两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高效紧密衔接,优化内部流程,尽可能缩短发放时间,确保指数发布当月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位。

  (三)加强宣传解读。发放相关补贴时,积极通过组织媒体报道、在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发布新闻等形式加强宣传。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功能定位,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的通知》(京发改〔2016〕183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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