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4. [实施日期] 2021-11-19
  5. [成文日期] 2021-11-12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发〔2021〕1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11-1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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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发〔2021〕12号

  为保证本市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平稳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2021年养老保险待遇

  2021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时,以10534元/月作为计发基数。其中,2021年1月1日至今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核算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养老金。

  二、关于2021年工伤保险待遇

  为保证本市2021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合理衔接,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以10534元/月作为计发基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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