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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经济、交通/公路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10-11
  5. [成文日期] 2021-08-31
  6. [发文字号] 〔〕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10-1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贯彻《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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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实际,制定本市贯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北京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顶层设计,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建设龙头企业引领、经营行为规范、服务品质优良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体系,提高规模化、网络化程度,提升规范化服务水平和行业监管能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安全有序、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要。

  二、工作目标

  一是提升行业规范化水平。通过明确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管理要求、做好租赁车辆性质变更、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建档信息数据对接和公开透明、发放租赁车辆电子备案证明、实行租赁车辆数量动态调控等工作,实现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二是提升企业规模化水平。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鼓励企业采取兼并重组、合资合作、收购入股等形式,增强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升企业品牌效应。

  三是提升安全服务水平。落实企业安全服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租赁车辆安全、身份信息核实、数据安全等要求,加强安全运营管理,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四是提升监督管理水平。采取“双随机”监管、科技监管、信用监管、联合监管等手段,加强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管执法,加大对从事非法租赁经营行为的处罚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行业定义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小微型客车租赁有长租、短租、分时租赁等多种经营模式,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公务活动和旅游休闲等需求的交通服务方式。

  (二)实行数量调控

  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的原则,依据交通发展规划、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目标、车辆租赁率、运营收益等合理确定租赁车辆规模,对备案车辆统一发放租赁车辆备案电子证,促进市场供需关系基本保持平衡。督促备案企业名下“非营运”车辆转为租赁车辆,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

  (三)规范企业备案工作

  1.开业备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开业备案,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受理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出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电子证)和《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证明》(电子证)。申请办理开业备案手续的经营者名下应有符合条件的租赁性质车辆、经营门店,零车企业不再予以备案。

  2.分时租赁备案。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交分时租赁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和运营、车辆调配服务保障人员相关材料,分时租赁企业可以同时从事传统租赁业务。

  3.备案变更。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企业跨区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变更后注册地所在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4.备案届满延续。备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经营的,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到期前30日内,到原备案办理部门申请备案届满延续。

  5.备案企业退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分时租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超过备案有效期30日未申请延续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管理注销。备案企业终止经营的,需先行办理车辆退出备案。对于2021年4月1日前已备案的筹办期零车企业,由各区运输管理部门在2021年10月31日前办理完成管理注销。

  (四)做好车辆变更

  1.车辆性质要求

  (1)2021年4月1日起,新备案的企业拟投入经营的小微型租赁客车,以及已备案的企业新投入运营的车辆,车辆使用性质应当为“租赁”。

  (2)2021年4月1日前已备案的非营运性质的租赁车辆,2022年3月31日前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租赁”。对逾期未变更使用性质的车辆,进行管理注销。

  2.办理流程

  (1)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含新开办企业)拟新投入的租赁车辆,向所在区运输管理部门申请租赁车辆使用性质核验;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含变更)手续后,向所在区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车辆新增备案。新开办的租赁企业在办理完租赁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后,再办理企业开业备案。

  (2)已备案“非营运”车辆转为“租赁”性质的,企业向原备案部门申请租赁车辆使用性质核验;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办理租赁车辆变更登记备案。

  (3)已登记为“租赁”性质的租赁车辆,在车辆转让或报废后,更新指标性质为“租赁”。

  (五)加强备案信息建档管理

  按照《管理办法》备案信息建档管理的要求,结合《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修订《北京市交通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程序性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篇)》,开发使用新版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管理系统。

  (六)实现建档信息数据对接和公开透明

  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租赁车辆的备案信息,并传送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市智慧交通中心和市运输发展中心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信息数据资源采集功能建设应用技术要求》完成部、市信息系统联调联试和数据上传工作。

  (七)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本市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租赁性质车辆不得用于违法经营活动。

  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年限为15年。租赁小微型客车使用性质由租赁变更为营运的,应当按照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执行报废管理。

  (八)规范新业态发展

  分时租赁企业应与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管理服务系统对接,健全内部运营管理规范、巡检维护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运营制度,按照《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

  (九)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

  加大新能源车型推广力度,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租赁运营,提高新能源车辆比例。

  (十)完善安全管理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健全隐患清单,加强隐患排查,系统提升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鼓励企业办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十一)严格落实身份查验制度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登录公安机关承租人身份信息采集系统,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开展分时租赁或提供自助取还车服务的,租赁企业还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在用车环节再次确认实际驾驶人与承租人身份一致。

  (十二)明确承租人义务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须完整提供实际驾驶人的有效证件,随车携带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备案证明,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违规经营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租赁期间发生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接受处理。

  (十三)明确各方管理职责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订《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汽车租赁行业质量信誉管理考核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监督指导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落实行业监管执法职责。

  区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按规定组织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工作,按照法定职责督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要求;加强日常监管、质量信誉考核和安全应急管理。

  市、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责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行为开展监管执法。

  公安、市场监管、网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反恐防暴、车辆安全防范、维护消费者权益、平台网络安全等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十四)做好执法监管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具体处罚裁量细则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政府领导下,市交通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交安全保卫总队)、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等部门和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管理办法》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细化各项措施的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问题导向。做好舆情引导工作,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协调沟通处理,主动高效回应社会关切。

  (三)开展宣传培训。市、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对交通运输管理人员、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以及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进行宣贯培训,领会《管理办法》及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凝聚行业共识,确保《管理办法》平稳实施。

  (四)完善系统建设。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实际,加快修订完善新的程序性规定,并组织开发完善备案服务管理系统。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本文件未做规定的,仍执行《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管理规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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