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国防/国防建设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1-02-01
  5. [成文日期] 2020-12-17
  6. [发文字号] 京人防发〔2020〕105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1-01-0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1年 第10期(总第694期)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规划布局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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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防发〔2020〕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放管结合、加强指导、提高效率的原则,进一步做好下放审批权限后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据相关规范标准,结合审批工作实际,市人防办制定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规划布局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规划布局指导性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放管结合、加强指导、提高效率的原则,进一步做好下放审批权限后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据相关规范标准,结合审批工作实际,对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规划布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

  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规划布局是贯彻军民融合、平战结合思想的具体体现。做好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规划布局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人防工程平时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有着重要意义,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有着重要作用。市区两级人防审批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布局标准及有关要求

  1.防空地下室的设置位置,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不应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米。多层地下室结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在最下层。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置双层或多层防空地下室时,上下相邻楼层不应划分为一个防护单元,下层防护单元的抗力级别不应小于上层防护单元。

  2.防空地下室应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与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以及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在一定范围内连通。居住区内的人防工程宜相互连通,并宜预留与相邻居住区的连通条件。地铁沿线100米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的人防工程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地铁连通。人防物资库宜与附近的人员掩蔽工程连通。

  3.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功能应当结合地面工程性质,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求,居住区内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功能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防空地下室宜结合平时地下车库等公共设施修建,且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地下车库不宜采用机械停车方式。防空地下室平时不得作为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库房。

  4.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一等人员掩蔽所的主要出入口应采用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且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的主要出入口地面部分与相邻地面建筑间距不应小于5米。居住区内防空专业队工程的主要出入口应与居住小区级以上道路相连,医疗救护工程应直接通向居住小区级以上道路,且在出入口地面应留有适当开敞空间。

  5.中心医院宜结合地面综合医院建设,急救医院宜结合地面区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建设,并应避开城市的重要目标;救护站宜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规划建设。

  6.防空专业队工程应按战时保障的目标和区域,结合有关职能部门的建设项目或大型居住区进行建设。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应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相邻设置。

  7.人员掩蔽工程宜结合居住区、商业办公区、文化娱乐、体育设施等建设。其中结合居住区及商业办公区建设的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应大于200米,结合其他建设项目建设的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

  8.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平方米时,应设置柴油电站。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柴油电站;救护站应设置柴油电站,且宜设置固定柴油电站。

  9.高点监控设备、警报器及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楼顶。警报器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500米。

  三、工作要求

  1.根据放管结合的要求,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开展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规划布局审查和设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以上标准,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单位应遵守以上标准,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

  2.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在开展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规划布局审查工作中,要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规划布局的审查事项逐项对照审查(审查事项对照表详见附件)。除上述已明确的审查内容,不得擅自增设新的审查标准及内容。

  3.各区人防部门在开展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规划布局审查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积极与市人防办进行沟通,市人防办相关业务处室应加强督查督导力度,做好技术支持和指导。

  四、本意见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规划布局审查事项对照表

附件: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规划布局审查事项对照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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