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消促字〔2020〕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等23个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 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推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经充分征求意见,北京市商务局对《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进行修订,现将《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2.0版)印发你们,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9年3月印发的《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京商消促字〔2019〕9号)同日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2020年9月18日
(联系人:消费促进处 葛西来;联系电话:55579555)
关于鼓励发展商业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
(2.0版)
为推动首都消费市场国际化、品质化发展,着力将北京打造成国际品牌1集聚地和本土品牌2孵化地,激发时尚消费、品牌消费,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持续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进程,制定如下措施。
一、开启品牌首店服务“绿色通道”
(一)由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对品牌首店入驻和开业进程中所涉及的规划、建设、通关、消防、质量检测、食品经营、市政市容等事项进行会商,靠前服务,帮助品牌首店解决落地经营的难点问题。
二、助力品牌首店落地选址和推广
(二)对有选址需求的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国际品牌(不含港澳台)所属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由商务部门进行选址指导或对接商业设施产权人。对品牌首店入驻回(龙观)天(通苑)、城市副中心、新首钢地区等地商圈给予优先支持。
(三)支持本市首店品牌参加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国际进口商品博览会等,对符合条件的品牌所属企业或授权代理商参会交通、住宿等给予资金支持。
(四)对在京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销总部的首店品牌所属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本市总部经济政策。
三、提升国际品牌高端人才服务保障水平
(五)对具备国际影响力、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且为首都经济增长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品牌,为其所属企业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落户北京、办理工作居住证及子女在京入学等提供协调和保障。
四、打造全球品牌首发首秀展示平台
(六)对品牌首店、本土知名品牌、商业综合体、商业运营机构等在京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活动的场租、搭建总费用的50%、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五、支持各类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落地
(七)对在京开设亚洲首店3、中国(内地)首店4、北京首店5、旗舰店6的国际品牌(不含港澳台)授权代理商,对其海外版权代理费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50%、最高500万元金额给予支持。
(八)对在京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的国际品牌(不含港澳台)企业,对其开设示范首店的租金和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成本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50%、最高500万元金额给予支持。
(九)对在京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的本土品牌(含港澳台)企业,对其开设示范首店的租金和装修(含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成本超过5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最高20%、最高200万元金额给予支持。
(十)对成功引进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效应的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并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引进企业7,按照每新增引进1个示范首店、旗舰店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十一)建立在京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的在谈项目库,对于纳入首店在谈项目库并最终落地经营示范首店、旗舰店的引进企业,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每新增引进1个示范首店、旗舰店,额外奖励引进企业最高2万元。
六、开展引进品牌首店首发综合评价
(十二)会同第三方机构建立全市消费升级评价体系,定期对各区、重点商圈引进品牌首店首发等情况进行评价,为推进我市新消费发展和商圈改造升级等政策实施提供依据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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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
2.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零售企业旗下品牌。
3.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亚洲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4.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中国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5.国际品牌、本土品牌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6.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北京市本品牌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7.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务机构、商业场所业主或实际经营单位、将线上品牌引入线下开设实体首店的互联网平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