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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20-04-18
  6. [发文字号] 京城管发〔2020〕2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20-04-18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14期(总第650期)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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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管发〔2020〕28号

  为适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坚持做好防控工作,积极有序复工复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单位要运用“北京健康宝”,做好员工、顾客、访客、服务提供商、居住人员等的防疫健康信息查验。对持有“北京健康宝”健康状态为“未见异常”的人员,进出商务楼宇、商超、餐馆、工厂、工地、公园景区、各类门店等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出社区、村等开展复工复产活动,无需提供其他与防疫相关健康证明材料。

  二、除国家和本市根据防疫情况公布的复工复产限制措施外,对复工复产不设置前置审批审核,各单位在遵守防控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自主决定复工复产。

  三、满足员工办公间距不少于1米、每人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要求的单位,在做好对人员数量较大的单一空间防疫管理的前提下,可以正常安排员工返岗复工。

  四、各执法单位对新开复工、问题未整改到位、市民投诉、媒体曝光等有防疫风险的单位开展重点检查,对其他复工复产的单位,根据疫情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日常检查。

  五、有统一物业管理的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综合性场所,物业单位已严格落实的防疫措施,入驻单位无需采取重复性措施。

  六、各单位按照公布的疫情防控要求和行业防控指引做好复工复产防疫工作,无需签订疫情防控相关责任书、承诺书等文件。

  七、津冀地区来京人员、本市往返津冀地区的人员,来京(返京)后可以通过“北京健康宝”进行京津冀行程记录验证,申请“未见异常”健康状态。低风险地区来京出差人员,持有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在有条件的酒店接受核酸检测,接受入住酒店健康管理,可以申请办理“北京健康宝”,本市出差返京人员可参照执行。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在商务楼宇内办公单位防疫要求的通告》(京城管发〔2020〕13号)、《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务楼宇物业单位防疫要求的通告》(京城管发〔2020〕22号)、《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务楼宇业主单位防疫要求的通告》(京城管发〔2020〕23号)相关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内容将视疫情发展进行适时调整,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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