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20-02-05
  5. [成文日期] 2020-02-07
  6. [发文字号] 京市监发〔2020〕12号
  7. [废止日期] 2020-12-31
  8. [发布日期] 2020-02-07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0年 第3期(总第639期)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对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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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监发〔2020〕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对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对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的实施方案

  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自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行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政策。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停征收费性质范围

  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包括监督检验费和定期检验费。

  二、停征企业范围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中小微型企业。缴费主体的界定如下:

  1.定期检验的缴费主体是使用单位(电梯可以是使用管理单位)。

  2.监督检验的缴费主体是报检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不做硬性规定)。

  符合上述缴费主体的在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可停缴。

  三、设定依据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特种设备法规。

  四、办理方式

  1.网上办理。将办理材料发电子版(扫描或照片均可)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受理邮箱(见表2),由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后,即可停征。

  2.现场办理。办理人携办理材料到检验机构办事大厅办理,检验机构现场审核通过后,即可停征。

  注:(1)疫情期间请尽量采用网上办理模式。

  (2)可以在报检或领取报告时同时办理。

  五、办理材料

3-表1.jpg

  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备注1停缴特种设备检验费申请表及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1份如现场办理提供盖章原件;如网上办理提供扫描件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如现场办理查验后退回;如网上办理提供正反面扫描件

  六、办理部门


  办理部门为北京市市、区两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地址、邮箱和电话见表2。

3-表2.jpg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即时办理。

  八、办理流程


3-办理流程.jpg

  九、申请企业注意事项

  1.申请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申请企业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3.2020年疫情期间通过电子邮箱申请法律效力与现场申请一致。

  附件:1.停缴特种设备检验费申请表及承诺书(略)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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