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6. [发文字号] 京商务贸发字〔2019〕22号
  7. [废止日期] 2019-12-31
  8. [发布日期] 2019-09-29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9年促进我市商业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奖励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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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商务贸发字〔2019〕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商业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本市商业会展业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市场化发展。根据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关于促进我市商业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京商贸发字〔2019〕12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奖励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的范围

  申报奖励的项目包括:

  (一)鼓励展览与会议融合项目。

  (二)支持关联展会整合项目。

  (三)加强品牌展会国际宣传项目。

  (四)鼓励展会提升国际化水平项目。

  (五)鼓励展会做大做强项目。

  (六)鼓励创办引领产业发展的优质展会项目。

  (七)引进境内外国际大型专业展会项目。

  二、申报条件

  申报奖励的项目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联合主办的应由其中一家主办方(主运营方)申报。

  (二)申报单位未有《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第十条规定的不予支持情形。

  (三)申报项目在申请年度内执行完毕。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社团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证(以上需提供原件、复印件)。

  2.多方主办的展会应提交申报主体有关协议。

  3.奖励项目申报表(附后)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特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4.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二)项目申请材料

  1.鼓励展览与会议融合项目需提供:

  (1)申报单位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2)会议方案及会议执行材料;

  (3)新产品或新技术或行业报告材料;

  (4)会议签到表或其他证明参会人员规模的材料。

  2.支持关联展会整合项目需提供:

  (1)申报单位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2)参会观众数据分析报告(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地域、不同行业观众等);

  (3)整合前展会的总结报告(包括展会面积、观众数量、展会效果等)及参会观众数据分析报告;

  (4)整合前展会主办单位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3.加强品牌展会国际宣传项目需提供:

  (1)国际路演项目提供申报单位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海外宣传推介或投放主流媒体广告提供项目合同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2)前五届展会的备案(批准)文件材料;

  (3)项目执行资料(包括项目方案、会议签到表、图片视听资料);

  4.鼓励展会提升国际化水平项目需提供:

  (1)申报单位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2)所有参展商(分国内、国际)名录(含展位面积)及展位确认书、缴费凭证复印件。

  5.鼓励展会做大做强项目时需提供:

  (1)申报单位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2)上一届展会主办单位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6.鼓励创办引领产业发展的优质展会项目需提供:

  (1)申报单位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2)所有参展商(分国内、国际)名录(含展位面积)及展位确认书、缴费凭证复印件。

  7.引进境内外国际大型专业展会项目还需提供:

  (1)申报单位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2)所有参展商(分国内、国际)名录(含展位面积)及展位确认书、缴费凭证复印件;

  (3)引进前展会执行情况(包括展会的举办时间、地点、面积、主办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及展会的备案材料。

  四、要求

  (一)每家申请单位、每个展会仅限申请一个奖励项目。

  (二)为提高服务效率,请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16、17号楼二层东区(市商务局方庄办公区)。项目申请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不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三)各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假发票、假证明文件、假资质文件等虚假材料的单位,经查属实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联系人:贸易发展处 范启;联系电话:55579397;沈彤 联系电话:8721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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