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06-15
  5. [成文日期] 2019-05-20
  6.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19〕10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6-1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28期(总第616期)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规范部分医用耗材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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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19〕10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用耗材的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中,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保险未明确规定不予报销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支付。

  二、根据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明确的项目外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范围,对部分医用耗材的医疗保险报销政策进行了调整规范(详见附件),未纳入调整规范范围的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按原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三、请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认真执行,并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可收费医用耗材的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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