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商务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海关
  4. [实施日期] 2019-01-01
  5. [成文日期] 2019-05-07
  6. [发文字号] 京商贸发字〔2019〕12号
  7. [废止日期] 2021-12-31
  8. [发布日期] 2019-06-05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25期(总第613期)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海关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我市商业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字号:        

京商贸发字〔2019〕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本市会展业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信息化高质量发展,发挥会展经济带动效应,扩大消费规模。特制定《关于促进我市商业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海关

2019年5月7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贸易发展处 范启;联系电话:55579397)


关于促进我市商业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为促进本市商业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提高会展业服务首都“四个中心”的能力,提升会展业品质,提高会展经济效益,推动本市商业会展业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信息化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升会展品牌影响力

  (一)鼓励展览与会议融合。对于展会期间举办国际性行业年会或行业发展论坛,组织推广行业新技术、新产品、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等活动,活动规模达到200人以上的展会,给予主办方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二)支持关联展会整合。对于在京连续举办两届以上且属于同一产业链的两个及以上的同质性展会,整合后展出面积和观众数量超过整合前最大规模展会50%的,给予整合主办方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三)加强品牌展会国际宣传。鼓励品牌展会加强国际宣传推广,提升品牌价值和国际影响力,对在北京市连续举办五届以上(不含)的展会,组织国际路演、海外宣传推介或投放主流媒体广告等活动,给予主办方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二、推动品牌展会提质升级

  (四)鼓励展会提升国际化水平。对国际参展商(含台、港、澳地区和外商投资及合资企业)租用展览面积达到总展览面积30%以上的展会,给予主办方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五)鼓励展会做大做强。对参展商租用展览面积比上届增加的展会,每增加5000平方米展览面积,给予主办方不超过3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促进会展创新发展

  (六)鼓励创办引领产业发展的优质展会。对新举办的“高精尖”产业展会、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重点领域展会或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展会,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国际参展商(含台、港、澳地区和外商投资及合资企业)租用展览面积占总展览面积的比例达到10%及以上的,给予主办方不超过50万元奖励,奖励不超过三届。

  (七)引进境内外国际大型专业展会。鼓励引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国际专业展会,对新引进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国际参展商(含台、港、澳地区和外商投资及合资企业)租用展览面积占总展览面积比例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主办方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奖励不超过三届。

  (八)提升便利化服务水平。对符合支持方向的展会,北京海关将制定相应便利化措施,在展品通关等环节给予政策支持。对重点展会,商务、海关等部门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供个性化服务支持。

  本措施适用于2019年1月起在北京市举办的展会,政策执行期三年,每年对上一年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奖励政策进行动态调整。具体申报指南将另行发布。

  本措施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北京海关负责解释。

分享: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