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国有资产监管/价格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07-01
  5. [成文日期] 2019-05-30
  6.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19〕757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5-31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25期(总第613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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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19〕757号

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起,2017-2019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02分。调后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电网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输配电价标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约束成本,提高服务水平;按年度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当年输配电价执行情况、电网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收入与成本变化情况等信息。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446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2017-2019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30日

  (联系人:价格管理处 刘孟岱;联系电话:55590407)

25-附件:2017-2019年北京电网输配电价表.jpg

  注: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价格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具体征收标准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

    3.电网企业可依据上表标准向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收取过网费。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仍执行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

    4.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可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输配电价。单一制与两部制电价转换间隔不低于半年。

    5.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缴纳基本电费。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及变更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规定执行。

    6.2017-2019年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综合线损率按6.88%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6.88%带来的风险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承担,低于6.88%带来的收益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和电力用户各分享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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