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2019-05-01
  5. [成文日期] 2019-05-13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就发〔2019〕72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9-05-24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19年 第21期(总第609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字号:        

京人社就发〔2019〕7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7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06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33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60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87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15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706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1372元调整到1542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19年5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13日

分享:
相关政策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