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规范性文件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联合发文单位]
  4. [实施日期]
  5. [成文日期] 2015-01-28
  6. [发文字号] 京人社毕发〔2015〕28号
  7. [废止日期]
  8. [发布日期] 2015-02-13
  9. [有效性]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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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毕发〔2015〕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公平就业的要求,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7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按照企业所属层级在相应的政府网站公开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经在其官方网站开设了“中央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专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已建立“北京市属国有企业岗位信息公示”专区,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比照建立本级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专区,并制定工作细则,同时将链接告知相关单位和国有企业,为本层级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提供服务。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7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月28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等文件进一步强调,要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实行公开招聘。国有企业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公开招聘工作,取得了较好进展。但是也要看到,仍有部分国有企业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过程中存在招聘信息不公开等用人不公问题,影响到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益。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公平就业的要求,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下同)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即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下同),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应当实行公开招聘。国有企业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扩大选人用人范围,积极促进公平就业。

  二、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制度

  (二)国有企业要制定本单位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制度。招聘制度中要明确招聘计划、招聘程序、信息发布、招聘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招聘计划不得缺少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时间安排、采用的招聘方式等内容。

  (三)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布招聘信息,保证真实有效。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设置与岗位要求无关的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工作地点位于省会及以下城市的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

  (四)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以采取考试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在同一批次招聘中,不得降低或提高已公开发布的招聘条件。当次公开招聘发布的岗位未招满或需增加招聘数量的,要在招聘工作结束后另行组织公开招聘。

  (五)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过程中,与应聘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参与招聘工作。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在招聘过程中涉及与应聘者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情形的,也应当回避。

  三、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向社会公开

  (六)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不得缺少招聘数量和岗位条件,报名方法,考试或考核的方式和时间(时限),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结果的告知范围和方式,拟聘人员公示渠道,咨询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七)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按照企业所属层级在相应的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国有企业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社会网站发布招聘信息的,须同时在政府网站设置链接。

  (八)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的发布时间以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为准,报名起始时间不得早于招聘信息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的时间,报名时间不得少于7天。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除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外,还可以通过本单位网站或其他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方式发布,并与政府网站所发布招聘信息保持一致。

  (九)国有企业要尽可能提供网络、现场等多渠道报名方式,降低应届高校毕业生应聘成本。参与应聘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做到诚实守信,提交个人信息要真实客观,遵守国有企业的招聘纪律。

  (十)国有企业要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对招聘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信息不得缺少拟聘人员姓名、性别、毕业院校等内容,并同时公布本单位纪检部门监督电话与通信地址,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应聘者或其他人员认为公示人员存在问题的,可以实名向国有企业纪检部门反映,由国有企业纪检部门作出处理。

  四、加大对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监督检查力度

  (十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社会责任,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监督。应聘者认为国有企业招聘过程中存在就业歧视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但没有公开发布,或招聘信息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聘者或其他人员可以实名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核查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问题严重的,可以约谈国有企业负责人,或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十三)国有企业存在未按公布的招聘流程实施招聘工作、招聘过程中违反回避规定等违规行为,或国有企业招聘工作人员在招聘工作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应聘者或其他人员可以实名向国有企业纪检部门投诉,由国有企业纪检部门作出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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