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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7年城市居民社会保障调整标准公布
来源: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日期:2007-06-29

  6月29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民政局共同向社会发布北京市2007年城市居民低保、职工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和工伤定期待遇等六项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方案,并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于10月份实施)。


  该方案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物价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来的。本次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相关待遇标准增长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各项待遇标准调整的政策规定为依据;使各项待遇标准水平相互衔接,合理适当,保持相关待遇标准的整体性,同时统筹考虑财政、社会保险基金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受能力。

  2006年,我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实现7720.3亿元,比上年增长12%;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6097元,比上年增长10.02%;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0.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978元,比上年增长13.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2%;全市完成地方财政收入1117.2亿元,比上年增长21.5%。我市2006年的经济增长为2007年调标奠定了物质基础。本次调整的具体方案如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月人均310元调整为月人均330元,增幅6.5%。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40元,每小时3.82元,调整到每人每月730元,每小时4.36元,增幅14%。

  ——失业保险金标准。2007年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高于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小幅上调。在五档现行标准392元、419元、446元、473元和501元的基础上每档增加30元,分别调整为422元、449元、476元、503元和531元,平均增幅6.7%。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07年企业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照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总体水平为工资增长率的70%左右,按人均月增加150元的水平进行调整,平均增长幅度12.2%,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将由2006年的1227元调整到1377元。此次调整,在按缴费年限普遍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继续向退休时间早、年龄较大、养老金水平偏低的人员适度倾斜;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等特定人群适度倾斜。为着重解决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偏低的问题,这次调整,加大了政策倾斜力度。在普调和享受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凡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划分不同年龄段,按不同的绝对额提高养老金。调整后,这部分人员月人均增加养老金205元。

  ——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括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退养人员三个最低标准,2006年分别为每人每月620元、537元、487元。上述三个最低标准需在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后,根据不同群体人员基本养老金实际增长水平进一步测算后确定,于10月份实施。

  ——工伤定期待遇的调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我市享受上述待遇的人员共8534人,此类人员属特殊困难群体,历年待遇调整幅度均略高于养老金的调整幅度。2007年按如下标准调整:

  1、伤残津贴:由2006年月人均1268元,调整到1475元,月增加207元,增幅16.3%。

  2、护理费:由2006年月人均712元,调整到842元,月增加130元,增幅18.3%(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及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分别高于1181元、945元及709元的不做调整)。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由2006年月人均720元,调整到830元,月增加110元,增幅15.3%。

  按本方案调整后,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外,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均由社会保险基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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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按照绝对额增加养老金成为此次调整政策的最大亮点

 

  为解决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偏低的问题,上述人员在按照普调和特殊人群倾斜政策提高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年龄划段、按增加绝对额的办法,提高养老金水平:65岁—69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70岁—74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75岁—79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80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5元。此次调整范围内,近69万名65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将由2006年的1260元提高到14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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