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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日期:2007-10-12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各气瓶充装和检验单位,北京特种设备行业协会:

  2003年以来,通过专项普查整治和开展使用登记,全市基本查清了在用气瓶的数量,气瓶整体安全状况得到一定提高。在看到成效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气瓶安全监管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全国范围分析,气瓶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2007年上半年全国气瓶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较2006年同期增加13%和8%事故。近年来,我市气瓶事故也时有发生。

  比较我市各类气瓶监管工作现状进行分析,液化石油气钢瓶存在的安全问题更为突出,集中反映在充装超期未检和到期报废钢瓶大量存在,私自“倒灌液化气”的现象时有发生。迫切需要对于液化石油气钢瓶开展集中治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监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做到:

  (一)本单位基本条件符合《北京市〈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实施细则》(可登陆www.bjtsb.gov.cn网址查询)的规定。 

  (二)只充装本单位自有产权和签订供气合同范围内的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的钢瓶;

  (三)严格执行钢瓶定期送检和到期报废规定,不充装超期未检和到期报废钢瓶;

  (四)严格执行钢瓶充装前、后逐只检查制度,气瓶充装应逐只记录,防止错装和超装现象的发生;

  (五)推进电子标签等先进管理手段的应用,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科技水平。

  二、落实液化石油气钢瓶授权定点检验工作机制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到位率,充分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支持作用,自2007年11月1日起全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实行“授权定点”检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区域分布表》(详见附件)划定全市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业务范围。各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分工规定,负责对指定区域范围内的充装单位的钢瓶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有权委派驻厂或巡查人员,监督充装单位钢瓶送检。检验检测单位发现充装单位存在充装超期未检、应报废或技术档案不在该本单位的钢瓶,以及其它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检验周期和项目开展检验工作,对于不符合检验标准要求、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钢印标记不清无法有效确认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钢瓶,必须做破坏性处理;检验工作必须及时上网进行登记,做好数据的更新工作。

  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主动配合检验检测单位工作,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充装气瓶清单(含气瓶钢印登记号、定期检验日期)和下年度检验计划报指定检验检测机构。

  三、各区县局、分局应加大对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应充分履行职责,利用已经建立的特种设备街乡监管网络和检验检测机构,结合辖区实际,完善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环节的监管机制。要加大对充装单位的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各区县局、分局每季度至少应对辖区内所有充装单位检查一次。检查应保证效果,采取不定时、不通知方式,重点检查钢瓶的定期检验和报废处理情况、充装前后检查情况、充装记录情况。对于发现的非法充装、改装钢瓶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四、注重发挥多部门协同监管的综合效能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燕山分局应注重加强与市政管委、安全生产监督局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实现综合监管的效能,力争通过多环节、多方面共同努力,全面提高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整体水平。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反映。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区域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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