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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日期:2007-10-12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更好地为借款申请人服务,减轻借款申请人负担,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简称担保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国管分中心业务除外)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15日起,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按贷款额的5‰收取(最低收费300元)。

  在贷款发放前,借款申请人放弃贷款或变更担保方式不再需要担保中心担保的,担保中心在扣除200元的手续费后,将剩余担保费退还借款申请人,除此情况外,贷款一经发放,担保中心不再退还担保服务费。

  二、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担保服务费,按照调整后的上述标准执行。

  三、对于个人信用等级为AAA级或AA级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担保中心在收取担保服务费时,按照实际应收取担保服务费的95%或98%收取。

  四、对于2007年10月15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部门已开具《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原有规定执行;对于2007年10月15日前已缴纳担保服务费且已开具担保服务费发票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请各相关单位协助担保中心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有问题,及时与担保中心联系。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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