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07〕182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记)成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