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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关于继续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日期:2007-02-06

京地税营〔2007〕3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7〕1999号)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7〕44号)文件精神,在未获新的变动通知前,请你们继续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

  附: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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