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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十一黄金周价格检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    日期:2007-10-08

  2007年十一黄金周期间,市发展改革委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市场价格检查,在巩固前一阶段副食品价格专项检查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保持首都市场价格水平总体稳定。从整体情况看,2007年十一黄金周价格举报数量比2006年同期上升1.6%,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一、基本情况

  黄金周期间全市价格检查部门共出动458人次,对904个经营单位进行了检查,协调退还多收消费者价款1245.5元。

  黄金周期间,12358价格举报电话共接到价格举报、咨询电话428个,比2006年同期的321个上升33%,其中咨询电话303个,比2006年同期的198个上升53%;举报电话125个,比2006年同期的123个上升1.6%。消费者举报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中,反映机动车停车场乱收费的61个,占举报总数的49%,比2006年十一黄金周下降5个百分点。咨询内容主要涉及市场调节价商品(如餐饮价格、数码电子产品)的价格政策解答。

  二、黄金周检查工作特点

  2007年十一黄金周价格检查工作的特点是“连续性强,重点突出;协调退款,行动迅速;创新方式,宣传到位”。

  (一)连续性强重点突出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2007年中秋、国庆节日市场价格监管的通知》精神,市发展改革委从8月4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成立了以张工主任为组长,卢映川副主任、张万恒委员为副组长的价格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部署全市的副食品价格及节日市场专项检查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也成立了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通知要求,把副食品价格专项检查放在首位,同时还开展了涉企、医疗药品、成品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专项检查。

  9月25日至9月27日全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会同市交委、新闻媒体等单位开展了中秋、国庆节日市场价格大检查,将机动车停车场、旅游景区景点、商业、餐饮业、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用电话代办点等单位的价格和收费,是否执行国家定价、政府指导价,是否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月饼销售是否存在搭售、过度包装等行为作为节日市场检查的重点。

  10月7日根据发展改革委公共信息处安排,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报道记者跟随市物价检查所对崇文门菜市场、新世界商场、崇文门地区中石化加油站的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实地采访。检查发现,商品供应充足,价格秩序稳定,商家的管理比较到位,对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连续不断的检查,达到了整顿市场价格秩序,改善消费环境,稳定价格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协调退款 行动迅速

  十一黄金周期间,办理投诉具有事情紧急、办结要快的特点。因此,市发展改革委要求对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反应迅速,处理及时,市、区县两级均成立市场价格应急检查组,随时查处解决群众举报的问题。10月1日,顺义区物价检查所收到咨询,反映事故车辆拖车收费高,由于此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考虑事故车辆是外地的,又发生在黄金周,经检查人员进行协调,拖车公司为事故车主退还拖车费500元。10月5日昌平区物价检查所快速出动,处理了十三陵地区快意轩饭庄多收消费者餐费的行为,协调退款400元。黄金周期间,全市共为消费者协调退款1245.5元。

  (三)创新方式 宣传到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宣传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在节前召开了部分行业协会座谈会,希望行业协会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搞提价倡议,不在企业之间协调价格。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也以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诚信经营;鼓励广大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监督经营者经营行为。

  通州区发展改革委免费发放《价格欺诈行为防范与提示》宣传册,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规范的明码标价和不规范的明码标价尤其是涉嫌价格欺诈的情况表现出来,增强了宣传效果。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从2007年十一黄金周情况看,群众举报最多的仍是机动车停车场乱收费,其次是放开商品的明码标价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将继续整顿机动车停车场乱收费行为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通过完善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加大检查力度,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降低市民对停车乱收费的投诉率,为十七大的召开和2008年的奥运会创造良好的停车环境。进一步加大明码标价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向市民普及价格知识,引导消费者理智消费。开展对价格欺诈行为的专项检查,规范企业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〇〇七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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