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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至9月14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厅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
9月12日上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与会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对条例草案稿进行了审议,部分委员就完善法律责任部分提出修改意见。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后,市人大法制办李小娟副主任召集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办、市法制办和我办就委员提出的修改意见集体研究,形成了一致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写明第44条的法律依据和执法主体,并按照市政府163号令的精神,强化对信息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明确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管理的处罚权力,最后形成条例表决稿。发展计划(法规处)陪同王立平同志参加了会议,并积极发表意见。
9月12日当晚,索连生副主任主持召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对《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表决稿)》进行审议,发展计划(法规处)和市法制办法制一处孔繁荣处长参加。会议同意明确第44条的执法依据,将信息办对信息安全的处罚内容单独列为一条。
9月14日上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并将表决稿提请与会委员表决。经投票表决,应到委员63人,实到51人,其中48位赞成,3位弃权,最后,索连生副主任宣布条例通过,并自12月1日起施行。
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