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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实行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07-09-07

  热爱去大自然探险旅游,但安全性以及救援措施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一直以来困扰“驴友”们的这个问题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9月6日,国家旅游局发布首部《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针对“驴友”提出要求:在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开展旅游探险活动前,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前上报活动目的、人数、停留天数等,确保旅行者安全。

  备案中要留联系方式“安全性”占据了本次公布的《办法》中主要的位置。针对正规旅游景区的经营,《办法》第十九条要求景区应在旅游资源保护允许容量范围内开展旅游接待活动,并制定相应的旅游高峰安全运行预案,及时向社会公布游客流量占景区最大接待容量的信息,合理疏导游客。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即便是在以上区域开展科学研究、体育运动、探险等非赢利活动,也应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包括活动目的、人数、停留天数、相应联系方式及预采取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等内容。

  鼓励设立保护基金

  以设立“基金”的方式保护旅游资源也受到了主管部门的正式认可。《办法》第十条明确指出,鼓励社会团体、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旅游资源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旅游资源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而海外社会团体、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在我国设立旅游资源保护基金,将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

  《办法》中还明确要求,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确保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资金。

  将设保护咨询专家组为了能够客观分析旅游资源保护中遇到的问题,“专家组”这个概念也首次被引入《办法》之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必须组建“旅游资源保护咨询专家组”,建立旅游资源保护专家咨询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所聘专家应包括涉及旅游资源各种类型各方面的专家。

  据了解,专家组还要在每个五年规划的末期提交本时期的《旅游资源保护报告》,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

  此外,《办法》中还要求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地的“旅游资源保护监督员”和“旅游资源保护公益宣传大使”。(杨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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