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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起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实施
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日期:2007-08-23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7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

  综观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新政策,与之前相比,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为了公平税负,促进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是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提高两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我市新的土地使用税六档税额均比原来提高了两倍。每平米一至六级土地的年税额分别从原有的10元、8元、6元、4元、1元、0.5元提高至30元、24元、18元、12元、3元和1.5元。

  三是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北京市的土地状况,进一步将土地使用税与城镇土地的繁荣程度紧密相连,北京市地税局参照北京市基准地价综合用途土地分级范围,并考虑税收征管实际情况,重新确定了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新的土地纳税等级依旧分为六级,具体分级范围详见京地税地[2007]229号文件。北京市地税局TAX861网站(www.tax861.gov.cn)有土地纳税等级电子地图,供纳税人查询。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全年税额分两次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由于政策修订,2007年4月征期已暂缓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2007年10月征期一并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2006年、200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合并征收。

  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登录北京市地税局网站办税中心办理土地情况登记手续。通过网上登记的纳税人,应在10月征期内,报送纸质的《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已办理土地情况登记的纳税人,应于9月1日至9月30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或登录北京市地税局网站办税中心办理土地情况变更登记手续。通过网上变更登记的纳税人,应在10月征期内,报送纸质的《房屋、土地变更情况登记表》。

 

  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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