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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起本市车船税新政策开始实施
来源: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日期:2007-08-2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7年8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发布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我市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综观新车船税条例,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简化了税制,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为车船税;二是改变了税种性质,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四是调整了征税范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车船不再免税,将非机动车船纳入免税范围;五是强化了源泉控管力度,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条例规定,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车船,警用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等七种车船免征车船税。此外,由于我市目前正大力实施公共交通优先政策,要加强对公交企业良性发展的扶持,因此,考虑我市实际情况,根据条例授权,市政府决定给予公交车辆免税优惠。

  各类车、船的具体税目、税额在北京市实施办法的《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均有明确规定,详细内容可登录www.tax861.gov.cn查询。其中,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为:大型客车600元;中型客车540元;小型客车480元;微型客车300元;摩托车12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吨位每吨96元。

  为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单位车辆纳税人应积极做好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纳税人应采用变更后的车船税税源登记表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并办理车船税税源的信息登记与变更登记工作。其中,对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原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并办理车船税源信息登记。对于单位车船,纳税人应于2007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鉴于本市车船税实施办法刚刚出台,大部分纳税人已办理了机动车交强险手续,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暂不实施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对于2007年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税务机关将继续委托部分金融机构代征。具体申报纳税期限为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纳税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凭证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或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政储汇局的联网营业网点申报缴纳税款。其中,新购车船的纳税人应到税务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若咨询有关涉税事宜,可拨打地税热线:12366或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浏览相关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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