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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详解
来源:京报网    日期:2007-07-11
  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脱钩。7月9日,新修订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正式公布,内容在1999年市政府第38号令发布的基础上有所修改,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支出范围和办理手续、农民工合同制工人失业的待遇等四方面与以往有所不同,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保险规定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地方法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此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修改1: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脱钩 

  原内容: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单向挂钩,即失业保险金的五档标准分别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并随其调整而调整。

  修改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及调整,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并结合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背景:据了解,近几年来,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调整,造成失业保险金标准较高,不利于促进再就业。这项修改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失业人员能积极进行再就业。

  相关链接:据悉,本市现行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是每月730元,低保标准为每月330元。7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原来5档各增加30元后,分别为422元、449元、476元、503元和531元。   

  修改2: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扩大 

  原内容: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开支范围中,包括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的补贴。

  修改后:不仅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还有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国家规定的支出项目,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项目。   

  修改3:办手续申领期限增加20天 

  原内容: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而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在回京落户后40日内,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修改后:为方便失业人员办理手续,上述两项均被调整为60天。

  修改4:农民工一次性补助标准调整 

  原内容:关于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计算。

  修改后: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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