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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07-06-26
  从7月1日起,北京路面发生的机动车之间追尾、剐蹭等轻微事故,将可由当事人自行填写相关快速处理协议书,直接到保险公司理赔。6月25日,北京保监局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细则对交通事故中甲、乙车同等责任或者一方无责时的详细理赔流程做出了规定。同时要求,一方当事人肇事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承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先行赔付。

  双方同责

  就近选保险公司定损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甲、乙车同等责任,甲乙双方可以就近选择到甲或乙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以到甲方保险公司为例,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对甲乙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出具甲、乙双方车辆的定损单(或损失确认书)和定损照片。

  当甲乙双方车辆估损金额有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不含)的,应当由甲、乙方保险公司共同对双方车辆损失进行查勘定损。仍以甲方保险公司定损为例,如果确定有一方的估损金额超过2000元(不含)的,甲方保险公司应与乙方保险公司联系是否代勘等事宜。

  一方无责另一方全责

  全责方保险公司定损

  细则明确,在甲方全责、乙方无责的情况下,双方应到甲方的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确认乙方交强险报案号的有效性,对甲乙双方车辆损失进行查勘、定损,并出具定损单(或损失确认书)和定损照片,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而甲方车辆损失超过400元的,由甲方保险公司给乙方保险公司提供一份损失超过400元的简易定损单;不超过400元的,提供具体金额定损单。

  乙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对于2000元(含)以下部分通过甲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甲方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甲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

  一方当事人肇事逃逸

  受害方保险公司先行赔付

  对于涉及人身轻微伤害和非车辆损失的,细则规定,保险公司的接报案人员和理赔查勘定损人员要提示当事人及时咨询各自保险公司,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而假如一方当事人肇事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承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先行赔付;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由其自行承担。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耿彩琴)

  相关链接

  定损专家委员会专门处理保险纠纷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双方车辆同等责任,将只需由一家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对这一过程中可能产生一家不认可另一家定损结果给车主赔付造成延误的情况,北京保监局6月25日表示将成立定损专家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各保险公司的代查勘定损工作。北京保监局还表示,将由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家保险公司参与,共同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小组,负责理赔协调工作。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还要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查勘定损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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