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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的决定
【文号】市政府令[2007]189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7-06-14
【生效日期】2007-06-14
【法律层级】地方规章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1995年3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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