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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
【文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58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3-30
【生效日期】2007-03-30
【法律层级】北京市地方性法规
 

(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二、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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