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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规定
【文号】
【颁布单位】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6-12-27
【生效日期】2007-01-01
【法律层级】部门规章
 

  第一条 为了便于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依法采访报道,传播和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报道北京奥运会及相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北京奥运会是指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和第十三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

  第三条 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应当向主管机关授权的相关机构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手续。

  持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台湾记者,在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有效期内免办签注,凭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多次入出大陆。

  第四条 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所携带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采访器材可以免税入境,有关器材应当在采访活动结束后复运出境。

  台湾记者办理自用采访器材免税入境的,应当到主管机关授权的相关机构办理器材确认函,入境时凭器材确认函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签注办理通关手续;持奥林匹克身份注册卡的台湾记者,可以凭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出具的器材确认函办理通关手续。

  第五条 台湾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可以在履行例行报批手续后,临时进口、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六条 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第七条 台湾记者可以通过有关服务单位聘用大陆居民协助采访报道工作。

  第八条 北京奥运会记者服务指南由第二十九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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