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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行车租赁示范企业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文号】京商交字[2007]9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商务局
【颁布日期】2007-09-24
【生效日期】2007-09-24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为加强对自行车租赁行业管理,规范自行车租赁经营行为,完善经营规则,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市民出行,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本实施意见所称自行车租赁服务是指,具有法定经营资格,具备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固定的服务人员,将企业拥有所有权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行车以有偿形式出租给消费者,以满足消费者出行需求的一种经营方式。

  一、服务场所设置原则

  根据北京市“十一五”商业发展规划要求,对自行车租赁网点场所合理布局,为市民提供便利的、规范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场所。

  1、通过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鼓励在交通枢纽、繁华商业街区合理设置自行车租赁网点,并通过连锁、加盟、合作等经营方式,开展自行车租赁服务。

  2、鼓励自行车销售点增加自行车租赁服务,为市民提供便利、规范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场所。

  二、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自行车租赁服务。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加工、修理、仓储场地,通过连锁、加盟、合作等经营方式,建立方便、快捷的服务体系。

  3、从事自行车租赁的企业应按照自行车修配技术质量标准,对出租的自行车进行检查,确保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后方可出租。

  4、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建立规范的服务流程和价格体系,并在固定经营场所或企业网站对消费者公示。

  5、为方便消费者,应具备本市内通存通取、异地租还的服务功能。

  6、建立企业标准化体系。包括:标准化用语、统一的企业标识、规范合同文本等。

  三、企业严格管理经营

  1、从事自行车租赁的企业要坚持平等协商、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

  2、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确保消费者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企业招聘员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企业培训体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建立企业管理制度以及自行车租赁安全预案制度和合同纠纷及投诉的处理体系。

 
相关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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