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会现场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员组织委员会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峰

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杨洪丰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彭晔

主持人李湛军

新华社记者提问

新京报记者提问

法国记者提问

竞报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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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今天上午我们举行发布会的主题是“防范隐性市场行为倡议书”。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有:
北京市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 陈峰先生
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 杨洪丰先生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 彭晔先生
现在我们首先请彭晔先生宣读倡议书。
彭晔:迎奥运新起点,树广告新形象,防范隐性市场广告行为倡议书:
在北京2008年开幕式倒计时66天之际,为认真履行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承诺,并向全世界展现中国广告业、广告人的高尚职业道德和操守,我们向全国广告行业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发出倡议:迎奥运新起点,树广告新形象,以良好的行业风貌和规范的广告行为,为奥运添彩,为奥运助力,为国家争光。
一、大力推进诚信服务和优质规范服务,在广告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正当、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奥运赞助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对国际奥委会的各项承诺。
二、切实防范隐性市场广告行为。在对非奥运赞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的宣传中,不与奥运会或奥林匹克运动建立未经授权的联系,不误导他人认为企业与奥运存在某种关系。
三、广告经营单位应联手广告主,模范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未经权利人许可,不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四、恪守商业道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从事任何可能使人误认为与奥运相联系的商业活动,不提供、不制作搭奥运车、打奥运“擦边球”的创意和广告,不干扰奥运赞助企业的合法市场营销活动。
五、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市场开发的相关规则,在2008年8月1日至8月27日期间,任何未经特别授权和批准而使用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等作为形象代言人的广告,应暂停在媒体刊播;奥运标志性比赛场馆形象的使用,也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
六、媒体经营单位在刊发非奥运赞助企业的广告时要严格审查,避免出现任何与奥运相联系的内容。对于涉嫌隐性市场行为的广告,应及时停播、修改或撤播,并尽最大努力消除不良影响。
七、媒体奥运栏目的合作企业或官名企业,应选择奥运赞助企业;同时,在奥运栏目内不出现非奥运赞助企业的产品形象。
广告作为创意产业,发挥着信息传播、商业推广和消费导向等重要作用,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共同防范隐性市场广告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奥运市场环境,为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的成功举办贡献力量!谢谢大家。
主持人:接下来请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峰先生介绍一个防范隐性市场行为方面的情况,谢谢。
陈峰: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去年6月13日在北京奥运新闻中心举行的力行新闻发布会上,我与新闻界的朋友们交流了北京奥组委在防范隐性市场方面做的工作。时隔一年的时间,在距离北京奥运会开幕还有66天的时候,我非常荣幸能够有机会再次在北京奥运新闻中心向大家简要介绍中国广告协会和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联合推出“迎奥运新起点,树广告新形象,防范隐性市场行为倡议书”的有关情况。
大家知道,北京奥运会的赞助商、转播商、特许经营商等企业为北京奥运会提供了必要的财力支持,作为回报,这些企业依法享有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市场营销宣传,或者从事特许经营的权益。只有保障奥运合作企业相关的市场营销权,特许经营权,使他们通过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最大限度的获得商业利益,维护奥林匹克的品牌价值,才能保护奥运合作企业对奥运会给予支持的积极性,使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和奥运会的筹办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维护奥运合作企业相关的市场营销权、特许经营权的重要内容是要积极防范隐性市场行为。隐性市场也叫隐性营销,是指非奥运会合作企业想方设法与奥运会建立虚假的,或者未经授权的联系,而获得商业利益的行为。隐性市场将会损坏奥运会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极大的挫伤他们为奥运会提供资金支持的积极性。事实上防范隐性市场行为,不仅是维护奥运合作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我们与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中做出的承诺,同时也是北京2008年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北京奥组委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例如将防范隐性市场的工作落实到奥运会筹办工作的各个方面,消除筹办工作中产生隐性市场行为的条件。依法打击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构成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强沟通与宣传,使相关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媒体了解反隐性市场的重要意义,消除隐性市场行为自身的条件。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防范隐性市场的意识。通过各个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北京奥组委在防范隐性市场工作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受到国际奥委会和奥运合作企业的肯定。
在处理隐性市场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隐性市场行为是通过广告宣传的形式出现的。例如某家非奥运合作企业在广告宣传中非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虽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但却通过诸如激情2008、2008通向北京、08体坛赛事等元素,或者是某些媒体开设奥运栏目时选择非奥运合作企业做冠名企业,或者在奥运专栏中为非奥运合作企业做广告,这都使人认为该企业或产品与北京奥运会存在某种联系,构成了隐性市场,这种情况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否则随着奥运赛事的日益临近,将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最终将直接影响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
在对涉嫌隐性市场行为的广告进行查处的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除了一些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故意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从事隐性市场行为外,很多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在其中创意或者开展其他形式的营销宣传时,是由于不太了解奥林匹克相关规则,甚至是出于对奥运会的支持和热情,而与奥运会相联系进行宣传,结果产生了隐性市场。针对这一情况,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进一段时间以来,积极与中国高协会开展合作,力图借助广告协会作为全国性广告行业组织的有时,和对广告行业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监督的职能,进一步解决广告中出现的隐性市场问题。中国广告协会在这方面给予了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很大的支持,如邀请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的代表在2008年中国广告论坛会议上向全国广告行业的高峰代表全面介绍防范隐性市场的支持。就有关企业的广告设计是否涉嫌构造隐性市场,及时征求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的意见。今天中国广告协会和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联合推出“迎奥运新起点、树广告新形象,防范奥运隐性市场广告行为倡议书”,并应邀参加这次新闻发布会,这不仅是两家单位开展合作的又一重要举措,而且也是我们加强与全国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以及媒体沟通与宣传,使相关单位和人员进一步了解反隐性市场的重要意义和要求,自觉防范隐性市场行为的具体措施。今后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和中国广告协会还将进一步开展合作,在此我也想代表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对中国广告协会在防范隐性市场工作中作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最后希望全国广告行业的从业单位和人员积极响应我们的倡议,自觉防范隐性市场广告行为,以良好的行业风貌和规范的广告行为为奥运添彩,为奥运助力,为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贡献力量,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陈峰部长的情况介绍。我们再请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杨洪丰先生向我们介绍情况。
杨洪丰: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交流。刚才陈峰副部长对倡议书的制作背景做了详细的介绍在这里我代表中国广告协会对全国所有的广告经营单位呼吁,尽心尽责以中国广告市场的良好秩序和和谐环境迎接奥运。
奥运会是中国的盛事,全社会都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国务院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2002年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切实落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强了全社会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法律意识。2003年印发了《关于保护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组委会徽记》的通知,有针对性地开展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社会大众也以实际行动宣传普及奥运知识。中国广告协会是由具备一定资金条件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及其他相关行业组织、广告教学机构、广告信息服务机构、广告调查研究机构、广告器材与设备企业,及从事与广告相关的单位、个人等自愿结成了联合会性质的社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国家行政管理总局既要负责广告市场的监管,又要指导全国广告行业的发展。中国广告协会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整体部署,组织会员在全行业开展工作,促进上述工作的整体推进,并与各政府部门协调沟通,在政策法规咨询,行业标准制订,信息交流,培训、考查,学术论坛,国际国内会展等方面为会员提供服务。同时根据章程规定,积极反映行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希望各广告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团结协作,恪守职责道德,抵制不正当竞争,诚信为本,政府引导大众消费,弘扬健康民族文化,尊重他人的知识成果。
今天我们和北京奥组委发布“迎奥运新起点、树广告新形象,防范隐性市场广告行为倡议书”是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构建广告和谐环境的又一举措。希望各广告经营单位能积极响应中国广告协会和北京奥组委的号召,坚持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促进中国广告业健康和谐的发展。最后我想衷心感谢媒体的各位朋友对中国广告协会工作,对中国广告业的支持,谢谢大家。
主持人:现在是记者提问的时间。
新华社:有两方面问题想请教一下。第一个是想问一下陈峰副部长,您刚才提到的隐性市场行为,现在你能不能简单的归略一下,现在市场上出现的比较多的有哪几类的隐性市场行为比较突出?
第二方面的问题想请问一下杨会长。我们国家现在广告业的从业企业和人员是什么样的规模?因为北京奥运会对我国广告业的市场收入增长有什么样的影响?谢谢。
陈峰: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目前社会上出现比较多的隐性市场行为,还是一些非奥运赞助企业利用广告的形式,在广告中使用奥运的元素,使公众认为企业与奥运有一定的联系,这种情况比较突出。笔触说现在的火炬接力正在传递,有一些非奥运赞助企业用火炬的形象在做广告,这个目前这种情况还是比较严重的。当然也包括其他的一些方式,比如非赞助企业用奥运门票进行推销,这种行为也是比较典型的隐性市场行为。另外还有一些企业搞一些营销活动,也和奥运相联系,比如说迎奥运、大促销等等这样的活动,也有这样一些情况。
杨洪丰:我来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截止到2007年的统计数字,广告经营单位目前是17万,从业人员是111万余人,广告经营额是1741亿。从这个数字来看,我们国家的广告经营规模应该说已经进入了世界的前列,但是从个体的综合实力来讲,在与国际上的大的广告公司相比,我们的广告创意上,还是个体规模上还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奥运对广告是一个商机,大家也都有共识,各地、各广告公司也做了努力,中国广告协会也组织了一些在国际、国内的创意比赛,争取在整体上借奥运也推进整个行业的发展,大概就这些。
中国人民广告电台都市之声:我想问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在倡议书的第五条说明了在2008年8月1日至8月27日期间有任何未经授权的规定,这个期间之外有没有其他相关的约定?还有一个问题是这些倡议书是广告协会里面的自律书,还是有一定的对广告经营,广告发布有一些制约,有没有法律方面的效应?谢谢。
陈峰:关于这个“期间”这里有一个第五条,就是在2008年8月1日至8月27日这个期间,这个“期间”主要还是针对运动员形象使用的问题,因为这个“期间”的约定不是我们自己约定的,这是国际奥委会制订的协议中,要求在奥运会期间使用参赛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的形象,是要审批的,这个审批的时间就是这个“期间”,这是对运动员的形象使用有“期间”的要求。对于防范隐性市场,或者说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这不受“期间”的限制,这是一个问题。
杨洪丰:我们和北京市奥组委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有关规定,发出了倡议,从国内的法律来讲,法律上衔接它,我们的法律上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只是号召全行业做这么一个倡议,也是从自律的角度发出的倡议。
英国卫报:在以往的奥运会或者是其他的体育赛事中,有一些观众会穿着非赞助商的衣服,或者是喝非可口可乐赞助商的饮料,以这样的形式作为隐性市场行为,奥组委或其他方面有没有相关的计划来区分这种观众和其他的普通观众?谢谢。
陈峰:您刚才提的这个情况和现象应该是比较典型的,在大型赛事中有许多企业利用这种形式从事隐性市场行为。奥运会是一个大型的活动,也有比较完善的防范隐性市场的一些措施,特别是在场馆内。因为场馆范围是北京奥组委能够控制的一个区域,在这个区域可以制订一些相关的政策在场馆内实施。我们的相关政策是这样的,翠门票开始,我们在门票上已经说明了这些情况,这些行为在场馆内都是应该禁止的一些行为,作为持票人,你买了门票进入场馆观赛,就有义务遵守门票上的规定,也可以从法律角度就和他有一个约定了。在场馆内我们也是实施检查的,像观众的行为,我们有观众服务的业务口人员进行检查。比如说进场的话,所有的饮料,也是出于安保的考虑,所有的饮料是禁止带入的,进了场馆内你可以购买饮料,这个饮料根据我们市场开发规则,都是可口可乐的饮料,因为它是奥运会的合作伙伴。观众穿的服装我们没有特别的限制,也就是什么样的服装都可以,但是如果有群体性的观众穿一样的服装,包括群体性的观众穿着赞助企业的服装,这个也是要受到限制,因为奥运会实施是防止商业化,也不允许赞助企业的群体性的服装,比如说10个人都穿着某一个赞助企业品牌的服装在场馆内观赛,这个也是不符合场馆原则的,我们也是要劝阻的。非赞助企业就更不允许了,如果有这种情况我们会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比如说我们会给他一些带有奥运会标志的很漂亮的一些不干胶,让他贴上身上,把他的商业标志遮盖等等,我们会采取这样的措施来解决这样的问题。
中国知识产权报:截止目前,北京奥组委的开场开发部在防范奥运隐性市场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总结出哪些经验?还存在什么问题?
陈峰:防范隐性市场从奥运筹办初始我们就在从事这项工作,这个成效,我个人认为还是比较大的。我认为最主要的是通过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使大家认识到,要举办一届成功的奥运会,保护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防范隐性市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首先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认为成效比较大。如果说奥运会要留下遗产,为我认为这个也是一个遗产之一,可能会使大家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进一步的提高和加强。
目前存在的问题,我认为所存在的问题也是,我们感觉到防范隐性市场的工作还不容乐观,原因有两点,有一些企业不是有意识的来从事隐性市场行为,他不是奥运会的赞助商,没有在财力上对奥运会提供什么支持,但是他仍然还想打奥运这张牌,能使自己的品牌更加受到公众的关注,这是一种情况。还有一种情况是好多企业对防范隐性市场的要求和规则不太清楚,他们认为奥运会是大家都关注的事,用奥运会的品牌有利企业品牌的推广,无意识的在做这个事,这种情况占的比例比较大,我们认为还是需要加强沟通和教育,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共同社:您好,我想问一下现在隐性市场的问题到底有多严重?因为你们现在发了一个联合倡议书,可能给人的印象是问题失控了,到底这个问题是一个什么样规模的问题?
陈峰:我想在这里解释一下,并不是说隐性市场的问题失控了我们才发的倡议书,应该说我们认为防范隐性市场的教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也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我们只是通过加强宣传、教育让全社会认识到这是成功举办奥运会的一个重要的举措,让全社会来支持我们做好这项工作,并不是说这个问题失控了。
杨洪丰:这个问题我想补充一点,我们国家跟国外的管理体制不一样,我们有专门的广告监管机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好办,没有明确规定的,我们也有相关的一些制度来保障市场的有效进行,维护一个正常竞争,所以我们政府管理部门有一套完整的系统对这个市场进行监管,所以不存在失控的问题。
竞报:第一个问题,现在在媒体和街头经常看到非奥运赞助商赞助奥委会和国际队的宣传广告,我想问一下这是否是隐性市场的广告宣传?如果是的话,生产同一产品的非奥运赞助商和奥运赞助商在广告宣传上如何保障两者的权益?
第二个问题,截止目前为止,我们奥组委查处了多少违规企业?能否举一两个案例,能否再说一下咱们是怎样处理的?谢谢。
陈峰:关于你刚才说到的一些赞助一些国家奥委会和体育代表队的非奥运会的赞助商的一些广告,我在这个地方想严格的区分一下。非奥运赞助企业没有赞助国家奥委会的这个情况。中国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已经实施联合市场开发,中国奥委会知识产权由北京奥组委来使用,所以赞助2008年奥运会的赞助企业,同时也是赞助中国奥委会的赞助企业,这个已经合二为一了,所以这个不存在。但是确实存在你说的,有些非奥运赞助企业赞助国家代表队的情况,这种情况我们不把它看作是隐性市场的行为,这是两个行为。我们北京奥组委所关心的是奥林匹克的品牌使用问题。奥林匹克品牌的使用是指2008年奥运会有关的品牌,所以说这两个问题和赞助国家代表队应该是区分开的。可能观众搞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可能会认为国家代表队就是中国奥委会,就是参加奥运会的代表队,是有这方面的问题,但是我们会有一个边界化。
第二个问题你刚才问的目前处理了多少隐性市场的案件,这个详细的数字由法律部掌握,我这个地方不太清楚。但是我可以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怎么处理。一般出现的隐性市场问题,我们先甄别一下它是否构成侵权,隐性市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违反了我们国家现有的知识产权的规定,包括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的条例,这种情况是构成侵权的。还有一种是不构成侵权情况,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不构成侵权。不管是构成还是没有构成侵权的,我们都会和行为人直接沟通,希望他们能够停下来,不再做就行了。因为好多的隐性市场行为都不是故意的,他属于不太清楚规则,我们把规则介绍给他,有的甚至是出于对奥运会的支持和热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简单的采取法律的措施进行处治的话,会挫伤大家支持奥运的积极性,所以一般情况下我们还是先沟通,如果沟通达不到效果,继续做,那么我们就要看怎么处理了,如果构成侵权的,我们通过法律部和工商行政部门追究他们的侵权责任。如果不构成侵权的,当然我们也会有一些其他的措施,如果是屡教不改,几次这么做,我就打这个擦边球,那么我们会采取一些措施,比如说不排除通过新闻媒体来抨击这种做法。
新京报:我想问一下,未经授权和批准使用本届奥运会参赛运动员、教练员的广告,在8月1日和8月27日期间暂停刊播,这个是由谁来授权和批准的?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算是授权和批准?您刚才这里面写的应暂停刊播,是说它并不是强制性的吗?谢谢。
陈峰:国际奥委会要求在奥运会赛时,也就是我们说的“期间”要求所有的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的形象使用应经过国际奥委会批准,目前国际奥委会是授权了北京奥组委做了批准。比如说某一个赞助企业要使用参赛运动员的形象,要向奥组委提出申请,北京奥运会批准就可以了。从运动员和教练员的角度,他们参加奥运会的比赛,都要填一个参赛的表格,其中有一条就承诺,他们的形象在比赛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作为商业使用。通过这种方式,使得运动员、教练员不授权商业机构来使用他们的形象,其他的商业机构就没有权利使用这种形象。从法律角度讲,商业机构不应该使用他们的形象,如果使用了应该说构成了违反肖像权的规定。
新民晚报:我们会不会对奥运周边的楼宇,非奥运赞助企业的广告进行一次清理?谢谢。
陈峰:在赛时,我们现在和国际奥委会定的时间是从7月11日,我们整个广告控制时间一直到残奥会结束,到9月17日这个时间我们要对北京的主要地区,包括机场、车站、主要道路、场馆周边进行广告控制,这是我们的合同义务。控制的目的一个是用于城市宣传,宣传奥运、宣传城市。第二个是用于对赞助企业的识别,从北京奥组委的角度要鸣谢赞助企业。第三是用于赞助企业的营销宣传,赞助企业可以购买控制区域的广告来宣传自己的企业。
境外记者:我四月份去了北京车展,发现有一个中国的生产厂家用了中国五环的标志,你们知不知道这个情况?有没有采取措施?因为那家公司明显不是奥运会的赞助商。
陈峰:您说的这个情况可能是存在的,具体的情况我不清楚了,但是不排除法律部知道这个问题。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它这么使用不但是侵权行为,也是一种隐性市场行为,我们要制止这种做法。
京华时报:到现在有多少公司是采用这种隐性市场的方式,有多少案件、有多少公司已经有这样的行为?能不能相比以前的奥运会,比如说悉尼或者是雅典在这方面的广告问题,这次北京奥运的问题多了多少?谢谢。
陈峰:应该这么说,第一个问题刚才我已经回答过一次,法律部掌握着一些数字,我不是很清楚。
第二个是和以前的奥运相比,我们也没有做这个比较,我们现在只是我们在尽最大的努力做好这项工作,尽可能的减少隐性市场行为,我们是这种规律模式,没有和往届进行比较。再一个,往届的各方面的数字即使能搜集到,我个人认为也不一定很准确,再一个我觉得这个比的意义也不大,我们只是尽努力做好我们自己的事情。
法国记者:我想知道,您具体会采取什么措施?是罚款还是其他的法律措施进行制裁?
陈峰:首先发现隐性市场行为我们有一系列的措施,因为要想处理隐性市场行为,必须要发现。比如说我们将来会对电视媒体、平面媒体、因特网都进行监控,通过这些途径我们要发现隐性市场行为。当然还有很重要的手段,我们也是要依靠社会对隐性市场行为的举报。一旦发现了这些问题已经怎么,刚才我们也提到了,首先我们会和行为人沟通,希望他们停止,如果他们不停止,如果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了,我们会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个问题是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进行处理,其中也包括对侵权人进行罚款,这样的处罚也是有的。
彭晔:就刚才这位记者提的问题从协会的角度我做一点补充。不仅是关于这种隐性市场的广告行为,就是有一些其他的涉嫌虚假违法的广告,中国广告协会从行业的自律角度也做了一些相应的规定。比如说在今年一月份的中国广告协会第五次会议上,中国广告协会通过中国广告行业自律规则,对于违反广告自律,或者说有这种隐性市场广告行为的一些做法,中国广告协会会按照第一次劝戒、第二次劝戒,第三次通报批评,其中对一些涉嫌违法的广告要提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甄别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对于一些有倾向性或者是典型的问题,中国广告协会将通过大众的传媒来做公开的点评,来切实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谢谢。
竞报:咱们国家有一些非赞助企业,他赞助的是比如说朝鲜奥委会、伊拉克奥委会,像这种赞助是不是隐性市场?他们赞助了以后也是在电视和广播上宣传,而且使用奥林匹克的标志。
陈峰:我知道你说的意思,奥林匹克的市场开发是分辖区的,才能辖区的原则,比如说赞助了朝鲜的奥委会,你的宣传区域在朝鲜的辖区内,你赞助了中国奥委会,你的宣传区域应该在中国奥委会的辖区,如果赞助了朝鲜奥委会,你在朝鲜辖区进行宣传不是问题,你有权利这么做,要做中国奥委会辖区来做就没有权利了。
境外中国:有关赞助中国国家队的行为和隐性市场行为的区别是什么?您能不能说的再具体一点,有关运动员穿非赞助商企业的衣服,还有他们的形象,能不能具体再说明一下他们之间的区别?
陈峰:这个问题很好。这个很简单,如果赞助了中国国家队,比如说赞助了中国国家跳水队,如果在宣传中说是中国国家跳水队的赞助商,当然我指的是非奥运赞助企业,如果你在对外宣传的时候说我是中国国家跳水队的赞助商,没有问题,这不是隐性市场行为。如果你在宣传中说我赞助了中国国家跳水队,这个国家跳水队在这次奥运会上有可能拿多少金牌,这样就和奥运联系在一起了,这样就是隐性市场。
主持人:如果没有问题,那么我们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