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作出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首例变更决定

日期:2024-03-14 16:03    来源: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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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决定在行政复议决定体系中有重要地位,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首例变更决定,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申请人王某因某公司未按照承诺按时向其开具发票,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2023年12月,被申请人经调查核实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公司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和证据,某公司未按照承诺按时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但该公司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应当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决定如下:某公司未按照承诺按时向申请人开具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其违法行为轻微,在申请人举报前已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某公司不予立案。

  复议说法

  2024年1月1日,新行政复议法正式施行。为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新行政复议法对变更决定的适用情形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并将变更决定的法律条款放置在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首位,凸显了变更决定在复议决定体系内的重要地位。这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和审理后,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尽可能作出变更决定,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上述案例中,被申请人虽然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问题,但作出不予立案的结论并无不当。因此,为避免程序空转,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进行重新认定,并对不予立案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变更,积极回应申请人的核心诉求,使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终结,切实提高了纠纷化解的时效性。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主动追加被举报人为第三人,保障了被举报人参与行政复议程序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下一步,北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将继续践行新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要求,努力办好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让人民群众在行政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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