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热点问题备答

日期:2020-05-14 10:45    来源: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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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试行成效如何?

  答:2016年8月以来,北京市先后制定出台《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并于2018年4月正式启动申报。按照每年6000人并同分同落的安排,2018、2019年共有1.2万余名申请人获得落户资格,截至目前已有11189人办理落户,随迁子女8631人,共计落户19820人。总体看,政策实施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一是为长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的普通劳动者开辟了一条公开、公平、透明的落户渠道。统一申请条件、赋分标准和审核程序,对所有申报者一视同仁,秉承“便民、公正、诚信”原则开展申报服务。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积分占比超过60%,落户人口从业分布广泛,覆盖现有行业分类的80%,大学本科学历占5成,专科及以下学历占2成,符合面向普通劳动者的政策定位。二是不断完善申报管理,为政策长期施行积累了宝贵经验。国家部委、市、区三级部门协同,运用政务数据比对,最大限度减少自由量裁,有效避免权力寻租。完善“全网通办”、增设申诉环节,优化审核流程,为申请人提供了细致便捷的服务。三是积极听取民声民意,强化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北京市积分落户也是人口管理服务的创新实践,政策试行以来,各部门密切关注实施情况,了解社会诉求,持续评估总结,为修订完善政策、优化提升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打下了坚实基础。

  2.相关部门围绕此次政策修订做了哪些工作?

  答: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在保持现行政策连续稳定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国家有关要求、政策试行情况及社会各方建议,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深入落实国家要求,重点研究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生活的外来人口户籍迁移问题。近两年来,国家陆续出台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要求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超大特大城市要进一步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值占主要比例。在此次政策修订中,北京市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在进一步保持社保和居住年限分值占主要比例且略有提高的基础上,对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守法记录指标予以精简优化。

  二是充分听取群众建议,不断完善具体指标和流程设计。试行期间,通过各种渠道收到意见建议2200余条,既有从政策总体层面的建言,如公示落户人员详细分值、压缩申报时间等,又有具体指标层面的建议。相关部门对这些意见进行了全面汇总梳理和研究吸纳,力争使指标设置和流程设计更加科学公平、符合实际,更加突出对劳动者个体贡献的评价考量。

  三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首都功能定位,与城市发展需求相衔接。北京作为首都,既要坚持减量发展,严守人口总量上限,又要优化人口结构,保障城市发展活力;还要做好长期稳定在京就业生活、符合条件的常住外来人口落户工作,共享和谐社会发展成果。政策修订期间,相关部门也积极征求了专家学者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基于政策试行期间的全过程评估,形成了此次征求意见稿。

  3.此次政策修订的原则是什么?主要修改了哪些方面?

  答:本次政策修订主要遵循“连续稳定、精简优化、公平公正”原则,即:保持积分落户政策体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落实国家要求,突出政策定位,精简优化部分指标;回应社会关切,体现人本关怀,加大监督管理,强化公平公正。修订后,政策更加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对比试行版,此次修订主要做了以下两方面修改:一是具体指标方面,着重对7项导向指标中的6项进行了精简优化。教育背景指标,增加了对只取得学历或学位人员可积分的内容,调整就学期间社保扣缴规则,进一步体现就学、就业起点公平。职住区域指标,不再考量转移前就业居住情况,明确对在北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或工作并居住),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在该自有住所落户的给予积分。创新创业指标,精简了关于申请人任职年限、工资收入等加分内容,考虑城市发展需求,对获得一定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持股人员加分,并优化部分奖项内容。纳税指标,精简了申请人在京投资企业按照出资比例纳税可获加分的内容,为倡导持续稳定纳税,将个税纳税额调整为近三年每年10万元及以上,明确了涉税违法记录“近5年”的扣分年限。年龄指标,调整为梯度赋分,避免了45周岁以上申请人分值出现断崖式下降。守法记录指标,明确了“近5年”的扣分年限,避免“一旦违法终身受罚”。二是政策推进方面,要求“用人单位须在京注册,进行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同时进一步强化诚信申报,加强社会监督和部门核查,严惩弄虚作假,申请人出现的不良信息将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此次政策修订对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有哪些调整?

  答:在操作管理细则中,对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在单位宿舍、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的时限从“2017年1月1日(不含)以前”改为“本细则发布之日(不含)前”。 

  按照该规定,2020年申报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居住在北京市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的,可不必填报该指标,系统将根据申请人在京社保缴纳情况直接计算分值。需要提示申请人注意的是,细则正式印发后,在京居住租赁住所的分值将严格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的租赁备案合同进行认定,申请人应按照住建部门要求,依法依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未依法及时办理的,将会影响该项指标积分。

  5.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教育背景指标为何增加“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相关标准获得积分”表述?

  答:教育背景指标的赋分原则是保持就学与就业、居住的起点公平,也就是说就学一年的积分分值应与就业和居住一年的分值相衔接。但在政策试行期间,不少申请人反映,自己完成了相应年限的全日制学习,因各种原因只取得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按照试行政策既不能取得就业、居住积分,也不能取得教育背景积分。为确保政策公平公正,我们对教育背景指标进行了适当优化:明确对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相关标准获得一定积分。

  以申请人小甲为例,其高中毕业后1998年9月至2002年8月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但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按照原试行政策,小甲1998年9月至2002年8月这段时间既没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标积分也没有教育背景指标积分。按照修订后政策,小甲在这段时间可以取得10.5分(相当于大学专科学历积分)。 

  6.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教育背景指标在具体操作层面有哪些变化?

  答:为更加公平合理,在保持就学与就业、居住起点公平的同时,避免教育背景指标与合法稳定就业居住指标重复计分,我们在具体操作中进一步明确优化了社保及居住扣分规则。即:分别比照教育背景指标赋分规则,自毕业日期起,往前扣除相应年限内同时获得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积分,期间获得社保及居住年限积分不足规定年限的,按实际获得年限扣分;未获得社保及居住年限积分的则不予扣除。具体规定见以下表格:

教育背景指标具体规定

  以申请人小乙为例,其1998年9月至2003年8月在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期间一直在京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按照修订后政策,小乙1998年9月至2003年8月这段时间可获得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共计17.5分、教育背景指标积分15分,同时要减去自毕业日期起前4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按租赁住所计算)积分共计14分,小乙这段学习及就业经历的最终积分为18.5分,比同时期只就业未就学人员多积1分。

  再以申请人小丙为例,其1998年9月至2003年8月在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无学位),期间一直在京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按照修订后政策,小丙在这段时间的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积分共计17.5分,教育背景指标积分10.5分,但是要扣除自毕业时间起前三年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按租赁住所计算)积分共计10.5分,小丙这段学习及就业经历的最终积分仍为17.5分,与同时期只就业未就学人员积分相同。

  对小乙、小丙这样在职学习取得学历学位的申请人,在扣除社保及居住积分的时候规定了时间上限,就是在鼓励学习进修的同时,进一步保障就业、居住与就学的相对公平。

  7.此次政策修订对职住区域指标调整主要出于哪些考虑?指标调整后该如何计算?在该指标取得积分的申请人,在办理落户手续时有何要求?

  答:在积分指标体系中设置职住区域指标,主要是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城市总规要求,促进城市空间布局优化,缓解中心城区人口资源环境矛盾。此次政策修订对职住区域指标的调整充分吸纳了群众意见建议,不再考虑转移前的就业居住情况,更加突出了对此类申请人的引导和鼓励,特别是将2017年以前已经转移或一直在城六区外其他行政区居住或居住并就业的人群纳入了加分范畴,指标设计更加公平、合理。具体操作详见下图:

职住区域指标调整后具体操作

  以申请人小丁为例,2016年1月1日起至今一直在城六区外其他行政区的自有住所居住,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城六区工作,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城六区外的其他行政区工作,按照修订政策,小丁在2020年申报积分落户时可获得2+3*2=8分职住区域指标积分。

  需要说明的是,获得职住区域指标加分的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的上一年度12月应满足该指标加分条件,即在北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或同时在北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工作的;在取得落户资格后,申请人还须在该自有住所落户。

  8.此次政策修订对创新创业指标调整有哪些考虑? 

  答:此次政策修订精简了创新创业指标对于“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可获得加分”的规定,同时,考虑功能定位和城市发展需求,帮助支持处于成长阶段的优秀科创企业,增加“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并持股比例不低于10%,且企业近三年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达到一定条件的可积分,最高加6分”等内容。并在操作管理细则中对企业范围、投资机构、融资额度及分值等做了进一步明确。此外,为广泛引进培育创新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此次修订对创新创业指标涉及奖项进行了补充调整,增加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之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和特等奖等科技类奖项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的“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决赛、市人力社保局主办的“创业北京”创业创新大赛决赛等技能类奖项。

  需要强调的是,积分落户政策面向的是普通劳动者,创新创业是导向指标,体现了北京市全国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功能定位要求。

  9.此次政策修订对纳税指标调整有哪些考虑? 

  答:对比试行版,此次修订主要对纳税指标进行了四方面调整:一是为突出体现对落户人员的个人实际缴税额的评价和考量,精简了纳税指标对于“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加6分”的有关表述;二是同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相衔接,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调整为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三是为进一步体现持续稳定纳税的政策导向,个税缴纳由“近三年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调整为“近三年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四是关于涉税违法行为,明确了“近5年”的期限,避免了“一旦违法,终身受罚”。

  10.此次政策修订对年龄指标调整有哪些考虑?调整以后是如何计算的?

  答:试行政策中,超过45周岁的申请人不能取得年龄加分,对年龄位于临界点附近的申请人群影响较大,不利于对这一群体在京就业贡献的综合衡量。结合群众建议和北京市实际,为进一步促进政策的公平公正、体现人本关怀,此次修订将年龄指标调整为梯度赋分,即:申请人在45周岁(不含)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含不满一岁)少加4分。以2020年申报为例,年龄指标积分操作详见下图:

以2020年申报为例,年龄指标积分操作

  11.此次办法及管理细则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通过何种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答:此次修订后的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和操作管理细则将同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2020年5月13日-6月12日,社会各界可关注首都之窗、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全面了解政策征求意见稿内容,并通过电子邮箱jifenjianyi@fgw.beijing.gov.cn反馈意见建议。

  12.修订后的政策将于何时发布实施?2020年积分落户工作何时启动?公众可提前做好哪些申报准备?

  答: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将汇总分析各方意见建议,对政策进一步完善后,正式向社会公布实施。2020年的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将按修订后的政策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待修订政策正式发布后确定公布,届时请关注市人力社保局积分落户服务专栏通知及媒体报道。

  建议今年拟申报积分落户人员提前做好准备,包括登录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核实自有住所备案信息、登录教育部相关网站核对学历学位备案信息等。

  13.此次修订政策实施后,年度落户规模是否调整? 

  答:积分落户规模的确定需统筹考虑国家要求、城市人口调控目标、综合承载能力和政策关联影响等多方面因素。2018年,北京市经统筹考虑、深入分析、研究平衡,确定了政策试行期间每年6000人的落户规模,并实行同分同落,考虑后续亲属投靠,未来每个家庭还会连带1至4人投靠落户,对人口调控工作带来一定挑战。因此,现阶段北京市积分落户规模将保持基本稳定,同时,我们将对全市户籍人口增长情况开展综合评估,择机适度稳妥扩大积分落户规模,给予更多符合条件申请人公开透明的落户机会。

  14.2019年11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了4名在积分落户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人员的处理情况,近期有无新增失信行为?相关部门是如何处理的?

  答: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试行期间,相关部门不断深化与国家及兄弟省市的数据共享,加强政府函询核查力度。2019年11月13日,市人力社保局网站积分落户服务专栏面向社会发布了对李某某等4人弄虚作假处理情况的通告,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申报秩序,起到了较强震慑作用,获得了社会各界广泛支持。这4人中,1人因隐瞒刑事犯罪记录骗取落户资格,其本人及随迁子女取得的北京户籍被注销;3人因在申报阶段提供伪造身份信息变更证明,被及时取消申报资格,相关线索已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近期,相关部门又新增查明7名申请人存在失信行为,其中刘某、狄某某、徐某某、韩某4人因隐瞒刑事犯罪记录,丁某某、冯某、万某某3人因提供伪造凭证,取得的落户资格或申报资格均已被取消。

  15.北京市如何保障常住外来人口享有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和便利?

  答:北京市作为超大型城市,一方面要为生活在这里的所有人提供好服务,另一方面又要努力缓解人口资源环境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多难中实现这种平衡需要一个过程。长期以来,广大的劳动者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融入感和归属感,是北京市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目前,北京市已形成了以居住证为载体的“3+6+7”政策体系,已经覆盖了常住外来人口。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可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6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等7项便利,依法保障常住人口的基本权益。

  在此基础上,为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要求,北京市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持居住证可享有的公共服务范围,居住证持证人在北京市可享有奖助学金、老年人优待、临时救助等公共服务,符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条件的还可享有参加中职高职考试、申请共有产权房和公租房、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小客车指标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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