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升级药店疫情防控措施要求 充分发挥“哨点”作用

日期:2021-10-24 16:58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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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药监局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部署,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进一步升级药店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充分发挥药店前沿“哨点”作用。

  一是对进入药店有发热症状的购药人员,停止销售“四类药品”,引导至发热门诊就医。“四类药品”包括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也可称为“一退一止两抗”药品。“四类药品”的功能主治主要针对发热、咳嗽、乏力等,这些症状和新冠肺炎病毒引起的初期症状相似。市药监局已督促指导全市药店在店面张贴“新冠肺炎11种症状及附近发热门诊地址”提示,引导出现相关症状人员及时到发热门诊就医。

  二是全面加强购买“四类”药品信息登记、上报、回访的闭环管理。10月1日至今,全市药店共登记、上报“四类”药品购药信息79万余条,监测体温超过37.3度人员3000余人次。对购买“四类”药品人员,全市药店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做好销售实名登记,确保登记信息完整、真实、准确、可追溯,并及时向区政府指定的疫情防控部门上报信息。各区市场监管、医疗防疫、社区防控等各部门协作配合,确保购药信息登记、上报、回访实现闭环管理。

  三是进一步梳理“四类”药品清单,全面指导药店销售工作。市药监局下发含小柴胡颗粒、秋梨润肺膏、炎可宁片等645种“四类”药品参考目录,要求全市药店根据实际经营品种情况,建立“四类药品”店内销售清单,施行“一店一清单”,并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确保每名店员熟悉目录、熟知清单、熟练登记和上报信息。

  四是加强督导检查和稽查执法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违规药店实施最严厉的处罚。各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以“四个最严”为根本导向,坚持疫情防控不放松,建立常态化督导检查机制,对辖区药店逐一清查,特别是要认真核对检查药品购销记录,防止药店瞒报、漏报。对检查中发现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停业整改;对“四类药品”销售信息不登记或登记不全、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与市场、卫健、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从严从紧做好疫情防控和监测“哨点”各项工作。

  在此,也提示市民,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药店购买药品时要自觉配合工作人员测温、验码、询问、登记,如实提供信息,感谢市民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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