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条例实施俩月 211辆逾期未复检排放超标车被罚

日期:2020-08-10 19:07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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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1日起,《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截至7月31日,《条例》实施两个月,共有211辆机动车因逾期未复检排放超标被罚。其中有2辆机动车因超标被罚后,依然“我行我素”未复检合格继续上路,依据《条例》受到二次处罚。

  严格执法 依据《条例》加大监管力度

  《条例》实施前,由于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的违法成本低,导致车辆超标受到处罚后未经维修复检仍旧上路行驶的现象较为普遍,曾出现过1辆重型柴油车一年中因排放超标被处罚40余次仍“带病”上路的情况。

  《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各区、各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密切配合,依据《条例》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形成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坚持“人防+技防”、“现场执法+非现场检查”相结合,采取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遥感监测及黑烟抓拍等手段,严查超标车辆。

  对症下药 严查超标车“带病”反复上路违法行为

  针对超标车“带病”反复上路的情况,生态环境、公安交管等执法部门严格落实《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症下药”,做好逾期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执法工作。自5月1日至7月31日,全市共现场处罚逾期未复检合格,又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209起;处罚逾期未复检合格,再次驾驶检验不合格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罚款4000元)2起。

  其中,某本地牌照小汽车因排放超标被处罚后,未在规定时间维修复检合格,于7月2日又上路行驶,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车依然排放超标,依据《条例》规定,车主被处罚3000元;7月22日,该车在仍未维修复检的情况下继续上路行驶,执法人员依据《条例》对车主处以4000元罚款。

  持续发力 多部门联动强化移动源监管

  据了解,加强全市移动源监管,2020年以来,全市生态环境、公安交管等执法部门,进一步深化“环保检测、公安处罚”执法模式,不断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定期交换机动车登记注册数据、道路交通流量流速、机动车定期检验以及超标车执法等数据;规范执法程序,制定了取证标准、证据移送程序以及非现场执法规程。

  下一步,全市将重点检查逾期未复检排放超标的车辆,督促超标车及时维修复检合格,加大超标车辆处罚力度,持续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

  附:《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经维修复检合格的,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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