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信息 社情民意 办事服务 人文北京 政府网站导航
北京08数字博物馆 | 北京网
市长信箱 视频北京 征集调查 征集反馈 往期征集 政风行风热线
首都之窗 > 社情民意 > 首页 > 征集调查
6月22日至7月16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意见征集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日期:2007-06-2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 本市车船税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公交客运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 车船税纳税地点与申报纳税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和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管理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市车船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八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第一次修改,2004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6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转摘声明:转摘请注明出处并做回链
推荐给朋友
 
站点地图 | 关于我们 | 评价首都之窗 | 媒体报道 | 法律声明 | 邮件订阅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承办: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数字北京大厦南八层 传真:84371700 客服中心电话:59321109或96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