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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关于《关于严厉打击参与违法建设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日期:2012-01-20

  为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实施主体及相关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京政发[2010]15号)和《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市规发[2010]1137号)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拟制定《关于严厉打击参与违法建设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若干意见》。

  现就《关于严厉打击参与违法建设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2年2月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北京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

  1、电子邮件:jsjczf@163.com

  2、传真:010-83297738

  附件:《关于严厉打击参与违法建设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严厉打击参与违法建设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实施主体及相关参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京政发[2010]15号)和《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市规发[2010]11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坚决遏制新生违法建设,严厉打击参与违法建设各类企业和从业人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本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各项规定,采取综合措施,遏制新生违法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二、对参与违法建设的相关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公示曝光;启动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系统;对于国有企业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提请行政问责。

  三、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完成整改前限制企业网签,一年内依法暂停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向发改、地税、金融监管部门通报,建议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批、税收、金融等方面的监管。

  四、严禁施工企业参与违法建设施工,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企业依法责令停工,暂停投标资格1-3个月。属本地企业的,半年内暂停为其提供开具出京介绍信和企业诚信证明等行政服务;启动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和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核查,经核查企业资质不达标的,依法撤回企业资质;经核查企业不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及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因参与违法建设施工,三年内不予办理企业进京备案,同时通报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五、严禁监理企业为违法建设提供监理服务。对参与违法建设的监理企业,依法暂停投标资格1-3个月;属本地企业的,半年内暂停为其提供开具出京介绍信等行政服务;启动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经核查资质不达标的,依法撤回企业资质;非本地企业的,通报企业注册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六、对向违法建设提供建材产品的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等具有资质的建材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供应;拒不执行继续供应的,启动企业资质核查,经核查企业资质不达标的,依法撤回企业资质。

  七、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违法建设发现、制止和报告的义务。对不履行违法建设制止、报告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改正,对违法违规企业记3分,对项目负责人违法违规行为记1分,并予以公示曝光;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违法建设的,启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查,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系统。

  八、严禁经纪机构代理出租违法建筑。对于代理出租违法建筑的经纪机构,依法限制网签资格,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经纪机构备案。

  九、严禁建筑业执业人员参与违法建设。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注册建造师和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总监,依法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北京市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系统,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全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报请证书颁发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十、对参与违法建设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依法记入人员信用警示提示名单,并向社会发布警示信息,提示施工企业慎重选用,施工企业聘用上述人员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处理。

  十一、违法建筑在征收拆迁、搬迁腾退过程中一律不得给予补偿。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拆迁单位的监督指导,对征收拆迁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

  十二、对违法建设的工程一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违法建设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十三、加强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任组长,主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监察处、人事处、法制处、工程建设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建筑市场管理处、施工安全管理处、工程质量管理处、科技与村镇建设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房屋市场管理处、征收拆迁管理处、物业管理处、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房屋登记管理处、综合审批服务处、建筑材料管理处、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监察执法大队、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新闻中心、信息中心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监察执法大队,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

  十四、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的,应当切实履行首查责任,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制止。对于未取得规划、国土审批文件的,在现场检查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报同级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要启动综合监管措施,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参建各方。

  各区县对本区注册企业进行资质及相关责任人员执业资格动态核查、综合查处,需启动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或对非本区注册企业启动资质核查的,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查。

  十五、加强宣贯,强化监督考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8号)、《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京政发[2010]15号)和《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市规发[2010]1137号)等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政策文件宣贯力度,强化企业合法守规建设意识,形成良性机制,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全市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要按照《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京政发[2010]15号)文件的要求,报请市政府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追究责任。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察机构要全程参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发挥监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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