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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文章来源:首都之窗 发布时间:2014-09-30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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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时间:2014年9月30日
  访谈嘉宾:
  李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处处长 
  简介: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处处长李刚将在本期节目中为大家介绍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过程及亮点、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积极作用等方面情况。
  主持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各位首都之窗的网友,大家好,您现在收看的是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首都之窗联合推出的共话“安全生产”系列访谈,我是主持人小清。您可以通过屏幕右方的互动区留言,也可以通过首都之窗直播间的新浪官方微博参与话题的互动。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我市2014年1—8月份安全生产形势的整体情况。
  主持人:通过刚刚的播报,我们也了解了截止到8月份我市安全生产的一些数据。马上就是十一国庆小长假,在这里也提醒各企业及坚守在岗位的工作者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不要因为假期放松警惕,时刻注意安全生产。
  我们今天的话题是关于新《安全生产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与现行的法规有哪些具体的变化呢?我们今天来了解一下。我们今天有请的到嘉宾是: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处处长李刚,李处您好,跟我们网友打个招呼。
  李刚:各位网友大家好,非常高兴和大家交流一下安全生产工作和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一、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过程
  主持人:这次的修改有哪些具体的过程,您介绍一下。
  李刚:安全生产是政府关注,百姓关心的事。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事关我们国家安全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以来,这部法的实施效果非常好。尽管有乐观的一面,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还是比较薄弱,有一些企业,有一些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违法违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这样的问题还存在,有的地方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事故还处于多发、易发的时期,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因素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消除。安全生产工作还确实需要进一步的加强。面对安全生产的局面,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也非常关注,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清晰的要求和指示。李克强强调: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是不能逾越的红线。另外安全生产是攻坚战,也是持久战,需要长期的过程来做。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按中央领导同志的要求,在总结《安全生产法》实施十年来的经验基础上,促进安全生产稳定好转。从修订的过程来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很早就做了研究工作,也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2011年7月,国务院召开第165次常务会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加快《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进程,此次之后修法的工作加速推进。国家案件总局成立了相关工作小组,开始了立法调研起草工作。这个小组做了大量的扎实细致工作。比如说在全国召开六个片区的修法的调研座谈会,涉及到全国各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代表性的地区执法人员,企业的代表,还有立法专家,社会各界人士,大家对这部法如何修,着力修改哪些内容提出意见和内容,基础工作做的非常扎实。
  在基础的调研结束之后,开始了草案的起草工作。当时起草小组,有立法专家来参加,也有总局政法司的专家参加,也有法律工作者参加。起草小组的代表性、专业性很强。经过起草和反复修改,在2011年12月,国家安监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安全生产法》修订案的送审稿,报告国务院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开始了新一轮的调研和修改工作,他们的工作更加细致了。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类企业,有关的行业协会,包括研究机构和立法专家的意见,也是进行了很多实地调研,到全国各地有代表性的地区,有代表性的行业来进行立法调研工作。同时通过互联网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个《安全生产法》的修订草案在国务院法制办手中经过了非常仔细慎重的修改,同时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安监总局对送审稿当中涉及的很多问题进行了调整,经过多次协调,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案的草案,经过了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通过之后,才报送到全国人大进行后续的程序。
  草案到人大之后,其实全国人大的同志在调研阶段已经有所参与,对很多问题已经了解的很清楚。到人大之后他们经过了一些调研工作,在2014年2月和8月分别进行了两次审议,8月31日这个决定才正式出台。这是法律修订的基本过程。

  二、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积极作用
  主持人:您介绍了新法是在8月31日才刚刚决定了。既然《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领域,自2002年的时候现行的法律施行到现在有12年的时间,这个法律对于我们的安全生产发挥了怎样积极的作用?
  李刚:应该说《安全生产法》是我们做安全生产工作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最基本的宗旨。它提出了很多对企业的管理的要求,法律的义务,对政府部门的安全管理的职责,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对政府的监管,还是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还是对我们国家安全生产基本的工作体制机制的确定,都是一个基本法,应该说是我们安全生产领域一个最重要的法律。
  主持人:这次修改是一个什么样的思路?
  李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上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是一个根本,或者说是一个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核心,也是根本。怎么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呢?强化政府监管就是一个关键,同时严格责任追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突出了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事故的事前预防。这两点上做了突出。
  李刚:重点可以说强化了三方面的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这里包括要求企业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这是对企业的要求。第二是要强化政府监管。这里包括完善监管措施,更加完善监管的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加大管理的力度。第三是强化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现在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形势来看,确实还需要一些很严格,很严厉的处罚措施跟上,才能真正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所以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来着力解决。这是《安全生产法》适用的基本思路。
  主持人:这次修订大概增加了多少内容或者是修改了多少内容?
  李刚: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总共修改了增加了大概有60多处。应该说,修改的比例还算很高的。主要内容有这么五方面。
  第一是刚才我谈到了主要是落实和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里包括为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之前法律规定不太清晰的这次加以明确。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机制。这主要体现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第八条。另外对加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另外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队伍建设也做了规定。这里我们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管理和做法,规定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这些高危企业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鼓励引入或者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要解决的问题是要让专业的人来干专业的事,来解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专业或者是技术力量不足的问题。另外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在现行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比如说我们做执法的时候,要求企业出示详尽的教育培训人员的档案,对企业也是一种督促。要求企业如实记录参加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时间课时等等这些。这个对企业把教育培训搞好也是很有力的督促。另外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增加了对企业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这是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所做的改动。
  第二是完善监管措施,来增强监管的执行力。这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个是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对象和范围。比如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品的物品本身,同时也可以查封扣押存储这个物品的场所。另外针对实践当中有一些单位存在重大的施工隐患,不及时按政府部要求进行整改进行排查治理的,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给民用物品来使企业没有办法继续运营下去,做到把事故隐患消除。
  第三是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在法律修改过程当中,各个方面达成了一致的看法。就是现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和惩处力度已经明显不够了。这体现在一方面处罚的额度,原来法的规定偏小偏弱。另一方面,现行《安全生产法》很多处罚都有一个限期整改,固然能起到教育的作用,督促企业排除隐患的作用,但是也有很多弊端,实际上解决不了马上让企业消除隐患的目的。为此,在法律修改过程当中,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一是堵塞漏洞,对应于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则。规定了什么样的违法行为有什么样的惩处措施。另外是较大幅度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的数额。比如说发生特别重大的事故,而且情节又特别严重的,处以罚款上限是2千万元人民币。这个额度非常高了,体现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的力度。第三个就是针对实践当中的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心态,这里对如何违法的违法行为它的社会美誉度进行影响,在《安全生产法》修改过程当中也做了一些规定。比如说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同时通报投资和金融部门,对它申请项目或者银行贷款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个应该是非常管用的措施。
  第四个修改的方面就是根据目前我们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对相关的项目做了相应的调整。比如说原来执行不好或者是没有必要的进行合并。比如说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的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也是减少企业负担。对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的考核,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做不再与是否任职挂钩,这和实际的情况比较相符。
  此外,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还对安全生产的方针、工作机制作出了更全面,更准确的规定。原来《安全生产法》当中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八个字的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修改之后的《安全生产法》当中变化了十二个字: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同时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会作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适时监督也做了规定。此外,为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做了必要的规定。还有一些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和职工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怎么使这个从业者确实能得到安全的保障,也有一些条款做了规定。还充实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主要是这些内容。

  三、新《安全生产法》的亮点
  主持人:我们知道新法是有一定亮点的,我们新的《安全生产法》的亮点在哪里?
  李刚:这个我可以简单说一下。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增加的条款和修改的条款处处都体现了亮点。都是结合十年来的《安全生产法》实施的工作实践进行了调整,应该说有很多亮点。从大的方面来说,我们也总结了一下,大概有这么十大亮点:
  第一个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这个非常重要。安全生产工作应该以人为本,实际上和我们现在国家包括中央倡导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是相吻合的。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曾经就安全生产工作作了一系列重要的指示。比如说发展过程当中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其实就是体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在处理重大情况当中是先保财产还是人力,这个也是非常清晰了。这次明确了把以人为本写进了法律的条文。
  第二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刚才我也讲到了由八个字改为十二个字,加了“综合治理”四个字。这个含义非常丰富。安全第一是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预防为主是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在前面,不能等事后去救去。所以预防特别重要。所以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都是源头上治理。综合治理是未来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一个发展方向。因为安全生产工作不仅仅是政府监管的事,也不仅仅是企业的事,还包括运用经济、政策、法制、科技等综合手段来进行综合的治理,所以说要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的作用。所以说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总结的十二个字,实际上是根据十几年来我们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总结出来了。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也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来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职责。这是第二个亮点。
  第三个亮点就是强化了“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力度。就是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是在去年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来的,非常重要。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方面不仅仅是人民政府的事,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事,实际上各个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都应该加入到这个行列当中来,大家齐抓共管,协同配合,这样安全生产工作才能走上一个良性的轨道。所以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当中,一方面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当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另一方面,新法也明确了有关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且把这些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这个称呼不仅仅是安全监管局这样一个部门,还包括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第三是新法明确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行政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新法当中对这个职责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个亮点就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的安全制度管理非常重要,因为乡镇街道往往处于政府管理的第一线,所以他们和企业直接接触,辖区内的企业数量也都掌握,生产经营情况也比较清晰,但恰恰是这个环节人员力量不足,监管力量薄弱的情况长期存在。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当中,明确赋予他们监督检查工作的法律地位,同时明确他们协助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在新法当中也是一个亮点。
  第五个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个方面是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主要体现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把预防和强化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包括一个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同时如果发现问题要向从业者进行通报。另外,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一个督办制度。另外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来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四是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政府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强制措施。
  第七个亮点就是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2010年的时候,国务院有一个23号文件,就是《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1年的时候,国务院有一个《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就是国发[2011]40号文。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要形成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管理体系,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遵循。所以标准化工作特别重要。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当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稳定提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八个亮点是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我们国家自2004年开始连续10年实施了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有21.8万人取得了资格,已经有15万人正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相关工作。应该说,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对一些小的企业,对一些中型的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力量不足,或者专业性不足的情况下,借助这些专业人员的力量,实际上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会有一个很好的提高。这次新法修改对此也做了规定,主要规定是高危行业必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一般的生产经营单位鼓励配备或者引入注册安全工程师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个是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个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制度规定。因为从目前世界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管理来看,通过安全生产保险的方式作为一种管理的辅助,或者说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作为一种救济途径来出现,在世界各国都取得了比较好的一些经验。我们国家在有的省份这几年也在试行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也不错。在事故一旦发生之后,如果企业自身赔付能力不足的话,这个保险会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应该说给企业又减轻了负担,同时也改变了以前出现的情况,就是企业出事,政府买单,有的时候企业一旦发生比较大的事故,他自己无力进行赔偿,无力提供一些必要的费用,这时候如果有保险资金进来,会对这个情况有所改变。此外,也有利于现行的安全生产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比如说2005年实施高危行业的风险抵押金制度,要求高危行业企业缴纳风险抵押金,也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是存在缴存高的不足,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个弥补。在北京市的地方立法当中也有所体现,我们这次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也写入了条款。
  第十个是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主持人:您提到了咱们新的《安全生产法》有一个明确的亮点是以人为本,所有的事情要围绕人为中心,如果真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如果单位没有按法律法规执行的话,他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李刚:实际上法律规定无论多么完善,能够实施好,落实到位才能真正体现法的价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也是一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根本,也是所有工作的最终的落脚点。当前相关数量的企业确实存在着重生产、重经营、轻安全的情况。在有一些企业当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还很不够。这个安全生产工作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说起来都知道,但是做起来,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情况还有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施工,包括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都存在。同时工程的分包、转包,经营场所的出租,非法用工的问题大量存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确实是一个难题。比如说今年北京市1月份在昌平区发生了一起事故,这起事故是一家单位将地下供电管线铺设作业违法转发给个人,这个个人又组织41名没有资质的人员违规实施作业,特种作业应该由特种作业人员来操作,而他由一般的人员上岗,导致人员死亡。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机构的作用非常明显。就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做出了三方面的重要规定。一个是明确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仍然在生产经营单位。第二个方面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涵。以前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是规定不是很清晰,这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并且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有关情况的考核。这是第二方面。第三方面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几项职责。从上述方面主要体现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明确。

  四、新《安全生产法》要求的各级各部门的职责
  主持人:咱们的新法首次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是开发区,对于他们管理安全生产职责有一个相应的责任,他们的职责到底在哪儿?
  李刚: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非常重要的基础,是一线,也是力量比较薄弱的地方。在《安全生产法》修改过程当中,无论是国家安监总局还是全国人大还是国务院法制办,在调研过程当中听到很多省份,很多地方,街道乡镇的从业人员反映,确实存在着相应街道的管理人员门难进。乡镇街道的安全力量活难干、人难留,人的来源不多,专业性和稳定性又不够,这样把乡镇街道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就很困难了。在调研过程当中,起草小组认为有必要明确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对开发区、工业人员的安全监管责任也要进一步明确。我们知道前不久发生在昆山的爆燃事故,就是在开发区,所以他们的工作职责怎么明确,在修改过程当中也进行了充分的考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当中负有什么职责,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当中做了比较清晰的规定。比如说规定他们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是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很重要的明确。
  主持人:网友说,了解到新的《安全生产法》首次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请您介绍一下。
  李刚:劳务派遣用工的问题,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当中也一直是发生问题比较多的一个领域。我们知道,无论是从国外还是我们国内,建筑施工领域确实是一个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但恰恰是在建筑施工领域,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比较多。这部分从业者,他们享有什么的安全生产权利,要履行什么安全生产义务,在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不是那么明确。在法律修改过程当中,起草小组觉得这个问题通过各方面的意见和反馈,觉得非常重要,有必要在起草当中予以明确。主要是解决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比较普遍,有的用工单位、派遣单位相互回避责任的问题比较严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同时也解决这些从业人员他们上岗前的培训和教育,主要是安全方面的不到位,怎么解决。所以在新法当中予以重点考虑。针对劳务派遣用工流动性大,难以保障的问题,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的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的责任。这是对企业怎么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安全权利作出的规定。同时作为一个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来讲,也不能说只有安全的权利不履行义务。同时他必须服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方面的管理。所以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同时也规定了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且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是这样规定的。
  主持人:近年来,由于我们采取的措施不当导致一些重特大事故发生,我想问一下新的《安全生产法》有没有赋予我们监督部门的强制执行的权力呢?
  李刚:有。而且是这次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很重要的一个亮点。主要针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发生风险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应该怎么做,主要有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当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物品的扣押。另外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经营物品的作业场所。这是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大。第二个是新法也规定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方面是针对实践当中有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是拒不执行监管部门的停产停业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实际上这种情况在近年来我们国家发生的生产经营事故当中屡屡出现。为确保消除事故隐患,新法在严格适用条件的前提下,也是与我们国家的《行政强制法》对接,赋予监管部门强制执行权,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电来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政府部门的有关决定。这个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有比较具体的规定和体现。

  五、新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
  主持人:如果有违法行为,我们如何加大处罚力度呢?
  李刚:关于加大处罚力度的问题,是这次《安全生产法》修改当中的一个重点,也是修改过程当中调整的比较多的地方。加大处罚力度,也就是我们说的强化法律责任。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当中主要体现为这么几方面。
  一是规定了适度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进入。终身行业进入就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这个行业如果具备这种情形,就不允许再做主要负责人了。另外,也和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衔接,按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把项罚款处罚规定,也大幅度提高了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一般事故罚款是20万元到50万元,较大事故是50万元到100万元,重大事故是100万元到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是500万元到1000万元。这个经济处罚的额度很高。对于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罚款1000万元到2000万元,这个考虑到情节恶劣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再提高经济处罚的力度。这个也是本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强化法律责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体现。
  第二方面是加大了罚款的处罚力度。结合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是太均衡,企业规模也各不相同等等这些实际情况,新法维持罚款的下限基本不变,但是将罚款上限提高了两倍以内,这也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并且现行《安全生产法》有一些是将限期整改作为处罚的前提条件,没有整改完成或者拒不整改才进行处罚。在修改《安全生产法》之后,在要求他限期整改的同时可以直接进行处罚,也体现了打非治违,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执法成本。
  第三方面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的通报和公告制度。有一些企业不怕罚款,新法也有所考虑,主要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监督违法企业的信息库,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向社会公示,并且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金融部门,证券部门,给他们投融资贷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就体现在这些方面。

  六、政府部门在安全监管方面的的具体措施
  主持人:您提到过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政府部门在监管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李刚: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特别是2013年上半年,全国多地连续发生了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对党中央国务院也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命关天,发展绝不能以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连续两次讨论安全生产的工作。在2013年7月18日,中央政治局第28次常委会上,总书记指出,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同时还提出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这是总书记提出来的明确的要求。总书记的讲话对政府监管主体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当中各自的职责定位,应该履行什么职责等于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过程当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个就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实施综合监管,综合监管的机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非常重要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顶层设计。个别部门,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要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是这次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也是强调的一条。
  第三方面就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来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

  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广情况
  主持人:咱们通过经验和总结引入了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国家也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个保险是什么样的情况?
  李刚:这个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我刚刚提到了一个,对一些行业企业的安全风险比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是厂毁人亡,群死群伤,在近年来就有不少这样的例子。一些企业一旦发生事故之后,本身已经无力承担对伤亡人员的救助和补偿这样的责任,最后的结果是企业赚钱,一旦发生事故之后政府买单,这是非常不政府的现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主要作用就是帮助企业就是事故救援和对第三者伤害赔偿的费用问题,通过引入保险,保险公司参与一些对事故的防控辅助管理工作。根据2006年以来,我们国家在湖南、湖北、山西、重庆等省市的试点经验来看,通过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也确实发挥了很多积极的作用。因此,在《安全生产法》修改的过程当中对此做出了了规定。这个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实具备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一些特殊的功能优势或者说属性。一个是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赔付第三人费用的资金来源。保险是以小保大,投入很小的保险费用,一旦发生事故赔付的时候,比较高。这是它的优势。通过资金来源的补偿,减轻了企业负担,也减轻了政府负担,对维护社会稳定也会产生积极的作用。这是大家能看到的。
  第二个是有利于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2005年开始实施的高危行业风险抵押金制度缴存标准高,占用资金量大,引入保险的方式来介入,实际上更加体现一种市场化的手段,不仅仅是政府硬性的给企业做了规定,通过市场力量参与这些工作。这是它的另外一个优势。在全国有一些试点省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个工作开展情况看,确实也受到了很多企业的欢迎,这是有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三方面是通过保险费率的浮动。比如说有的企业投保了,但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得非常好,在一个投保期内没有发生事故,到下一个投保期可能费用会上下浮动,对企业一方面减轻投保负担,另一方面也是激励它继续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引进保险公司之后,还有一个好的情况,就是融资要参与一些事故的预防或者风险管控,他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毕竟发生事故之后要付出资金,所以他有积极性,这也是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很重要的意义。主要是这些方面。
  主持人:咱们北京市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方面进展如何呢?
  李刚:北京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也在研究,而且有了实际的举措,在2011年的时候,《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出台的时候,里面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安全生产抵押金缴纳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间做一种选择,二选一,也是通过地方立法来鼓励企业选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这么一个很重要的规定。结合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结合北京市的地方法规的规定,目前北京市安全监管局联合北京市保监局,北京市金融局正在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方面的有关工作,现在已经正在进行的包括能够参与这项保险的保险公司的招标工作,我们也想选一些实力雄厚的,确实能够在这方面作出贡献的这样一些大的保险公司来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一个在这些公司当中可以来开展的一个保险业务,推行到各个行业和企业当中去,可能一开始要采取试点的方式,再逐步推开。我们也力图通过推进北京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落实,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际上无论对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还是对政府的监管,都会有很大的帮助。
  主持人:咱们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大概在什么时间可以推出呢?
  李刚:有一些工作已经做完了,有一些工作还在进一步论证或者完善当中。比如说前不久我们刚刚召开了协调会,有各个部门,各个行业参加,我们选取了一些行业一些领域做试点,这些工作正在积极做,应该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在有的行业,有的企业当中实施。
  主持人:咱们新的《安全生产法》在2014年的12月1日颁布执行,北京是如何宣传新的《安全生产法》呢?
  李刚:我们前期做了一些工作。我们现在做了两个宣传的工作,一个是以市安委会的角度做一个宣传方案,马上要印发了,要求各个政府部门行动起来,督促本行业,本地区的企业积极的学习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另外一个方面,我们对全市安全监管监察系统也做了一个方案,也要落实有关宣传的工作。这两个方案主要实施的阶段分成两个阶段,第一个是从现在到年底,这是第一个阶段。因为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要在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第一阶段要解决的问题是要让更多的生产经营单位,更多的行业和企业来熟悉有关规定,把有关的培训工作也都搞好。这是第一个阶段我们说的工作目标是确定为这个。第二个阶段是要以深入宣贯促落实,推进法律事实。第二个阶段是指2015年全年,我们准备把2015年作为本市的《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年来推进有关工作。同时,在工作方案当中还明确了要采取多种形式来进行宣传贯彻。比如说第一个要利用各种渠道广泛的开展社会性宣传。比如说今天在这里和各位网友交流,来和大家聊一聊《安全生产法》的修改情况,这也是一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通过法律四进让基层单位有所了解。此外,要抓好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监管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来督促落实政府监管,执法和政府部门首先要对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要有准确的规定,才能开展有关工作,所以要通过执法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把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规定让大家熟知,让大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关水平。第三个是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我们说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前提就是应该先知道法是怎么规定的,要掌握这个规定,哪些是安全法律法规允许你做的,哪些是不允许你做的。所以要采取统一组织和企业自行培训的方式相结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类从业人员能够参与到《安全生产法》的教育培训当中来,能够了解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有哪些规定是针对本行业,本企业,本岗位的,他们要熟知。同时要对劳务派遣人员也要实施一些教育和培训,力争在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之前,要完成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和一些机构相应的调整,这个我想生产经营单位在学习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过程当中,实际上也是在贯彻落实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是第三个大的方面,我们要采取的这个宣传形式。
  第四个方面要结合今、明两年的安全生产的系列活动和安全生产的各项整治行动把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纳入监管和管理工作当中来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法》有效措施。
  第五方面刚才我也提到,我们要把2015年确定为新《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年。要围绕这一主题设计很多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也争取使《安全生产法》的内容不仅仅是政府监管部门了解熟知,不仅仅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了解和熟知,也争取让全社会都来了解和熟知,得到全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通过社会共同参与的方式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这是我们一些基本的宣传贯彻的思路。

  八、结束语
  主持人:在节目的最后,我想问一下,咱们的安全生产一定要做在前面,防患为主,咱们的新法也有一些要求,咱们在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还有哪些工作?
  李刚:北京市一直重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自2012年起,我们着手研究出台一部北京市的政府规章,也是一项立法工作,要做一个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这项工作经过两年的时间,基础工作已经做的非常扎实了,我们对一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了很扎实的调研,本着立法解决问题,问题引导立法这样一个原则做了立法的前期调研、论证和草案的起草,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积极配合,在认真工作的基础,我们也争取了各类不同企业的意见,争取了立法专家的意见,争取了50多个政府部门的意见,目前立项报告已经形成了,近期要报到市政府法制办。从目前工作进展情况来看,应该这部政府规章在今年年底或者明年年初可能就会出台。我们也想从北京市的角度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到一个新的阶段,来更好的维护从业者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
  主持人:非常感谢您今天来系统的说了一下新的《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和修订方面的事情,非常感谢您。在2014年12月1日新的《安全生产法》将颁布实施,也希望新法颁布的时候,我们能够更加安全的生产,更加安全的生活,也欢迎您关注我们下期的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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