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直播访谈
文章来源:首都之窗 发布时间:2011-07-14 16:44
访谈时间:2011年7月14日
嘉宾: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淑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 李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副处长 李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副处长 张丽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副处长 杨菁
简介:从1994年提上日程到2010年历时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终于于2011年7月1日实施了,这是我国首次就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立法,您是否了解其中的内容,对市民的生活有着怎么样的息息相关的利益,今天我们请到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来到直播间和大家一起聊一聊北京市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相关事宜。
主持人:各位亲爱的首都之窗网友,大家下午好,这里是正在为您直播的北京市政风行风热线“走进直播间”栏目,从1994年提上日程到2010年历时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终于于2011年7月1日实施了,这是我国首次就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立法,您是否了解其中的内容,对市民的生活有着怎么样的息息相关的利益,今天我们请到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来到直播间和大家一起聊一聊北京市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相关事宜。首先我介绍一下今天在座的六位嘉宾。
主持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孙彦,欢迎您。
孙彦: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主持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李淑萍,欢迎您。
李淑萍:各位网友,下午好。
主持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处长 李红,欢迎您。
李红:各位网友,下午好。
主持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养老保险处副处长 李勇,欢迎您。
李勇:大家下午好。
主持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副处长 张丽娜,欢迎您。
张丽娜:大家下午好。
主持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副处长 杨菁,欢迎您。
杨菁:各位网友,下午好。
主持人:欢迎大家的到来。首先能不能请孙局给网友介绍一下《社会保险法》的特点到底是什么?
孙彦:《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第一部综合性的法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也是实现党中央国务院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政治承诺的法律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我们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这么几个特点。一个是种类齐全。《社会保险法》规定,我们国家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在公民养老、疾病、工伤、生育的时候可以得到社会的保障。
第二是覆盖广泛。《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单位及其职工还有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是一部覆盖全员的社会保险法律。特别是《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享有和城镇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是服务完善。《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范经办流程,为参保单位和人提供了明确的服务,包括设立网点,支付方式,信息查询,要求为参保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北京去年实施了社会保险卡的工程,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的时候就已经可以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第四是严格监管。《社会保险法》一方面对用人单位未及时或全额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另一方面对基金管理也做了明确的要求,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营。
主持人:我想问一下,《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之后,对北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的这样一个体系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是不是意味着有一部分社会保险的待遇会有所变化?
孙彦:目前我们已经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来调整我们北京市的有关相关规定,也出台了北京市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一个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这里我们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了各个险种的覆盖范围,同时对法律明确的一些待遇标准也进行了规定。比如说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以后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全部纳入基金来支付,当然标准,国家下一步还要进一步的明确。还有像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也要统一到医保的标准。以及失业保险人员职工的医疗保险等等方面都做了完善。
主持人:今天我特意阅读了《社会保险法》的全文,一共是12章98条,接下来从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说起。首先了解一下当前的情况,目前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比例是多少?
李勇:目前是这样,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北京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主要是北京市企业及其职工。《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这个覆盖范围有所扩大。扩大到除去国家规定的像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都是在这个覆盖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应人员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主持人:这里我们看一下第19条有一个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这里就有网友问,到底是怎么转移法,怎么具体操作?
李勇:在2009年的年底的时候,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一个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暂行规定。办法里面讲到流动就业的职工是可以跨地区,跨省市的转移。前提是在新的地区要就业,有用人单位的。他在单位工作以后,在原来的工作地的社会保险关系可以通过经办机构之间的办理来转移到新的就业地,到新就业地之后,你要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缴费,这样社保关系就可以完成相应的转移手续。
主持人:网友问,来到新的地方也会按新的地方的比例支付吗?
李勇:缴费的办法在哪个地方就业,在哪个地方参保缴费,就按哪个地方规定办理,包括缴费基数和比例。如果职工今后确定了待遇领取地是最后的参保地,由最后的参保地的经办机构向他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遇的计算是按国务院的66号文件,也就是刚才说的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发的通知所规定的办法来发的。
主持人:涉及到被保险人的病残津贴的待遇,这一块有什么样的规定和做法?
李勇:这次《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当没有达到的,如果是因病或是非因公致残的,可以享受致残津贴,这在以前是没有规定的。我们北京对因病或者是非因公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是退职的待遇,是因病退职的待遇。这次是病残津贴,病残津贴的支付,是由统筹基金来支付的。标准是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制定,近期会下发相应的标准以及享受的条件。
主持人:另外还提到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项目,这一块怎么理解,跟我们有什么样的利益关系?
李勇: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病或是非因公死亡的,统筹基金要支付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的遗属抚恤金,以北京市为例,丧葬补助费原来是参保职工是可以享受的,但是只有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参保职工,在死亡之后才可以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享受丧葬补助费,如果是在职职工死亡是由原单位来支付丧葬补助费,这次从《社会保险法》来看,所有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死亡的,都是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来支付,这样统筹基金的支付项目有所调整。再有一个,也相应的减轻了企业或是原单位的负担。
主持人:大家比较关注具体的标准到底是多少?
李勇:具体的标准目前也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制定之中,近期要下发相应的标准,北京市将在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之后,按国家的规定来执行。但是执行的时间肯定是要和《社会保险法》同步,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主持人:另外我们看网民的留言。这里有网友说,看了第14条,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是可以继承,到底怎么继承,是一个什么样的具体的规定和操作方法,去哪儿继承,怎么去领?
李勇: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保职工死亡的个人,个人账户的余额可以继承,近期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13号令,明确规定了个人的账户余额的继承,全部可以继承,是死亡职工指定或者是法定的继承人。具体的办理手续可以通过死亡职工的原单位,如果是自由职业人员可以通过自己的亲属到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去进行申报办理。
主持人:这里有一个情况,我想举一个特例,比如说因病死亡的人可能是失业人员,但是他之前养老保险金没有缴到一定的年限,这样的情况下,继承人怎么去继承?
李勇:如果他没有达到最低的缴费年限,这个情况下就已经死亡的话,他的个人账户余额的继承和刚才所说的人员的手续是一样的,包括余额继承的话,也是把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都支付给他指定的或者是法定的继承人。
主持人:这里还有网友想关心,刚才我们说的流动人员的养老待遇的计算和领取的问题,他想问一下,之前是在外省市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现在又转到其他省,工作地会有连续的变化,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有几年是在某某省,另外几年是在另外一个省,领取的时候是怎么换算?
李勇:从国务院下发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法来说,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办法是这样的,首先要确定他的最后的待遇的领取地,就是他的社会保险待遇在什么地方领取,这个领取地确定之后,因为他的社会保险关系和他的相应的社会保险的资金,统筹基金,个人账户都要进行相应的转移,都要转移到他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地的情况下,在计算的时候,是按照他现在最后领取地的计算办法来给他计发养老金的,计算之后统一支付给他。但是,可能他在某一个地方缴费的多少是不一样的,包括各地方职工平均工资也不太一样,最后要在待遇领取地的职工平均工资办理。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看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这里我们先来关心一下也是在我们《社会保险法》里提到了外地的缴费年限的这样一个问题,网友关心,外地的缴费年限到底是如何接续的,能不能介绍一下是什么样的相关规定?
杨菁:《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流动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是可以在本地转移的,外地缴纳的医疗保险的年限可以转到目前的参保地。转的目的因为既然只转关系,不转钱,是为了你享受退休的医疗待遇,今年六月份下发了一个文件,为了落实《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已经出台了可以进行医疗保险转移的问题,下发了一个通知。通知里面有两点比较重要,一个就是确定了转移的原则,既然是享受退休的医疗待遇,转地的原则是按各项社会保险在一地享受的原则。养老如果确定在北京享受,以这个为原则,养老转进来,医疗就可以同时转进来。
第二,转移的只是医疗保险的关系,所谓关系就是转移你在当地的缴费年限,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把缴费年限转过来,可以将异地的年限作为一个累加计算的实际缴费年限,因为医疗保险有一个缴费年限实现的时限,20年和25年,有了这个时限就可以作为他今后享受的依据。
主持人:网友说,各地的医保报销标准一样吗,最终还是以确定的居住地的标准为报销标准还是什么样的规定?
杨菁:全国的统筹层次不一样,大概有两千多个,说明有两千多个不同的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你在当地缴费就享受当地的医疗待遇。又分为两个,一个是在职期间,还有一个是退休之后,如果进行了转移接续,在北京享受了退休待遇的话,当然要享受北京的相关的医保政策。
主持人:谢谢您。另外我们看一条网民的问题。他说今年1月北京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曾经表示,今年北京将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将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外籍职工纳入范围,媒体也报道过,7月《社会保险法》生效之后,将把生育保险纳入范围,可是至今尚未实现,请问外地职工什么时候实现生育保险,外地在京的农民工是不是也能参加生育保险呢?
杨菁:这就涉及到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法》非常明确的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管是户籍人员还是非户籍人员,是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都覆盖到这个生育保险的范围。我们生育保险还是按原来的本市户籍,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的草拟文件,涉及到扩大范围,一系列的人员的认定,待遇的享受标准还需要一些时间进一步的完善,我们想在近期在文件完善之后,马上这个政策就会出台。届时我们的覆盖范围不光是单位的范围扩大了,人员也会享受到。
主持人:另外关于医疗保险也提到说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到底由谁解决,能不能给大家介绍一下?
杨菁:咱们先说生育医疗待遇,原则上由生育保险来解决,但是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医疗待遇的参保和享受方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都不在这个覆盖范围,对于这一条,生育保险里面也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参与生育保险的无就业的配偶应该享受他的医疗待遇。对于这个配偶,我们人如果没有纳入到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一个是灵活就业人员,一个是居民,一个是参加新农合的人员,这三类人员目前在我们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体现里面实现了全覆盖,所以我们计划将这些人员纳入我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就是他们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我们医疗保险的基金支付范围来解决他们的生育的医疗待遇,从此来解决他所规定的叫做无就业配偶的医疗待遇。
主持人:网友关心,你说了半天,生育保险到底覆盖人群是什么人群,是只有企业的在职的职工是吗?
杨菁:对,《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就是指在职职工。
主持人:这里是包括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吗?
杨菁:这个覆盖面很广,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我们都叫做用人单位。
主持人:而且生育保险是不由个人承担的。
杨菁:对,生育保险跟其他的险种有一些差别,生育保险个人是不缴费的。
主持人:接下来说一说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有什么样的变化没有?
李红:这次在《社会保险法》里面明确的把原来,也就是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现在由工伤基金支付,比如说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还有说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原来也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现在也是明确规定由工伤基金支付。职工的工伤,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现在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是由我们工伤基金支付的。《社会保险法》出台以后,在去年的12月份,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稿也正是实施,从今年的1月1日开始,按新的工伤保险的条例来进行执行。在执行当中明确规定出来了比如说大幅度的调整工伤职工因为工作造成的工伤死亡,我们叫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原来是按统筹地区的48个月来支付给近亲属,这次规定出来了由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支付给近亲属。还有工伤职工被评为1到10级,调整了原来的待遇,也就是说在原有的待遇的基础上分别上调了1个月到3个月不等的一次性的工伤补助费,这也是大幅度调整的待遇,对我们工伤职工有了一定的保障。
主持人:您说到增加1到3个月的职工本人工资,这是有什么样的标准?
李红:工伤的伤残级别分为1到10级,根据不同的级别来进行补助。1到4级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拿到的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这次又上升了三个月,因为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上升的幅度比较大。5到6级的伤残程度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上升了两个月,7到10级的部分丧失劳改能力的上升了1个月。
主持人:说到这儿,想问问您,我们对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到底是什么?
李红:这次实际上认定范围也做了一些调整,主要的我们现在能够认定工伤里面,最主要的大的变化就是我们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伤害,或者是因为城市轨道交通,轮渡,包括火车受到伤害,这个变化实际上应该说是既调整了原来的范围,而且应该说也扩大了原有的认定的范围。怎么理解?比如说调整,调整了原来是指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的伤害,这个机动车本身范围非常小,这次把机动车取消了,直接规定出来了,因为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都应该纳入到这次的认定范围,这是一个大的调整。还有一块就是增加了我们认定的范围。增加的范围主要一个就是我们城市的轨道交通,还有一块是火车,还有一块是客运轮渡,原来是没有的,这次明确的规定,因为客运轮渡,火车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造成的非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伤害,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主持人:也就是说限定了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李红:这个交通事故明确的规定就是要求比如说如果是属于上下班途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由交管局出具的证明来决定他是本人主要责任还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火车,客运轮渡,以及城市轨道交通,造成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由各自的相关的责任单位来出具能够证明是非本人造成的伤害,也能够认定为工伤。
主持人:这里网友想问您几个具体的问题。现在说的是上下班途中,但是如果说开会的路上或者是出差的路上如果碰到了意外,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当然也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
李红:可以,开会本身是因为工作去开会,这个应该是工伤。
主持人:我们再讨论一下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在这次《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有没有变化,是扩大了还是有什么样的调整?
李红:这次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的规定了除了原有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外,还增加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还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都纳入到了这次的工伤的参保范围。这次应该说是明确的规定,扩大了原有的范围。另外,最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下发文件,又重申了,职工如果是在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进行工作的,应该由各自的用人单位来缴纳工伤保险。这个主要是解决了职工分别在不同的单位就业的时候,如果工作当中造成意外伤害以后,通过工伤保险能得到保障。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聊一聊失业保险方面的问题。这里有一个例子,比如说王女士失业下岗,成为按月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由于家庭的经济比较窘迫,她担心以后生病了,医药费没有着落,她的情况在我们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里面怎么规定的,包括怎么操作?
张丽娜:失业保险大家没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了解的那么多。失业保险是当你没有生活来源的时候,与单位终止解除合同的时候,可以享受到生活保障和帮助你就业的制度。失业保险我们最近出台了一个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文件,这个文件是贯彻《社会保险法》具体的实施文件。失业人员在和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合同以后,没有生活来源以后,我们要给他失业保险金,在失业期间,同时要帮助他就业。失业人员失业以后,他的看病问题,医疗保险待遇的问题,我们最近出台的文件,我想总结这样几句话。一个是你参保不用缴费,第二个是缴费累计计算,第三个是待遇大幅提高,第四个是看病可以刷卡。所以我们最近出台的这个文件是失业人员失业以后,刚才这位女士说的,她生病了,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保所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同时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个钱全是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支付。支付了以后,她就可以享受和职工一样的医疗保险待遇,看病可以刷卡,到医院看病可以按职工的待遇报销。我刚才说的待遇大幅提高,如果有大病的话,我们大病最高报销到30万元。
主持人:有网友有这样一个质疑,北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医疗补助金,按现在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后增加了起付线,是不是会有一定的影响?
张丽娜:这个是不会的。过去我们没有起付线,但是医疗辅助的水平是比较低的,报销发生医疗费的60%和80%,但是要限额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60%和80%。所以你的待遇不是太高。现在我们给你缴了费以后,不用你花钱,按照这个基本医疗的办法,还可以用你个人账户看病,尽管过去没有起付线,但是你花一块钱才能报销六毛钱,但是这个我们一个月给你打进个人账户的钱还是不少的。我们做了一个测算,一个失业人员,他要是45岁以上,缴一年费用,个人承担的负担比原来旧的办法要低得多。
主持人:我们在测算的这项工作中,能给我们举个例子,比如说每个人的个人账户里面,大概最高可以达到多少,是一个什么样的平均水平,包括他享受到的医疗水平到底是一个什么样变化?
张丽娜:比如说一年他花医药费两千块钱,个人过去负担60%,800块钱,但是通过这个测算,个人负担200多块钱。
主持人:在我们的《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之后,能享受到什么样的待遇?
杨菁:失业保险人员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后,接续的就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一个是缴费比例跟目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一样,12%。原来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加在一起是12%,基数因为他是失业的,这个标准和目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一样的。报销医疗待遇,报销的水平、标准、税率和现在的职工是一模一样的。还有涉及到起付线和封顶线也是和职工医保一样。比如说退休前参加职工医保,花了门诊起付线是一千块,在职职工目前的门诊起付线是1800块钱,失业以后,又发生门诊费用,发生了一千块钱,是累加计算,等于有两千块的门诊费用,按现在的1800块钱的起付线,200块钱可以按目前的门诊的报销比例来给予报销,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执行的治保政策和企业职工是一模一样的。
张丽娜:不一样的地方是资金的缴费,原来是单位缴一部分,个人缴一部分,失业期间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我们算了一下,每月要给他缴507元。
主持人:这里我们了解一下,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是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这里我想问一下,如果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束之后该怎么办,是进入一个什么样的保险体系里面?
张丽娜:领取完失业保险金之后,有几个途径,一个途径是就业以后,如果是单位就业,单位可以给他缴。如果是在社区实现灵活就业,就可以走灵活就业的政策缴费。如果仍然是失业状态,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杨菁:因为医疗保险目前在制度上已经实现了全覆盖,在你社会群体当中的任何一类人在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当中,都能找到一个制度和你衔接,因此如果失业保险人员享受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后,你的个人身份是职工身份,还是居民身份,还是农民身份,在目前的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当中都可以对应起来,按不同的身份参加不同的医疗保险体系。
主持人: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会不会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去增加企业的开销,我们社会上可能也会有这样一个担心,能不能给大家回应和解答一下?
孙彦:关于企业的缴费,《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对企业的缴费,包括缴费比例做出新的规定,都是执行现行的根据国家和本市的一些规定,执行现行的缴费比例,包括缴费基数的标准。所以应该说不存在费用增加的问题。但是应该看到,《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是我们在社会保险的立法层次提高了,过去我们执行的是政府的规章,主要的变化是执法的力度加大了,对于一些不执行《社会保险法》,不为职工参保缴费的单位要加大行政处罚,来促使他参保。
主持人:说到法律的责任,我们有劳动者会担心,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上社会保险怎么办?
李勇: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这是他的义务。如果没有缴纳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法律规定中是这样,劳动者可以向他所在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社会保险的征收机构或者是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进行责令的缴纳,并且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用人单位仍然还不缴纳的话,可以由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他进行行政处罚,应该说是欠缴所有保险费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主持人:说到法律责任,还会有这样的情况,比如说个别的医疗机构或者是个人,医院开自费药,由医疗基金去支付,包括伪造年龄提前领取养老金,还有用别人的就医卡开药,还有包括医院大处方等等这样一些问题,一旦发现了我们怎么去处理,这是不是应该涉及到骗保的行为了?
李淑萍:您说的这个问题是涉及到基金安全的问题,个别的机构和不法个人有一些骗保的问题,一定要严肃处理。是两个层面,一个是对单位,一个是对个人。对单位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的经营机构等社会保险的服务机构,如果是欺诈,伪造证明或者是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由行政部门处罚。一是责令追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第二是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是如果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要解除。第四种是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的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还要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个人欺诈的话,比如说伪造年龄提前退休的,或者是伪造证明材料或者是其他手段骗取基金的话,由行政部门责令追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上述情况比较严重的,按《社会保险法》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这些人员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原来这种情况也是不允许发生,出现了之后,资金也要追回,对服务机构出现了情况,对你进行一些解除服务协议也是有的,但是原来的立法层次没有这么高,处罚上有的时候有一定的难度。《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后,有这个法做支撑保障,对这种问题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会加大的。
主持人:我们也会加大打击力度对吗?
李淑萍:对,我们今年陆续采取了很多的措施。比如说医疗机构的个别不法人员骗保行为,我们要及时做出处理。
主持人:从7月1日到现在没有太长的时间,现在有没有一些红线单位或者是个人?
李淑萍:从7月1日到现在,个别的医疗机构,冒用别人的卡看病,或者是自费药的开,这些个别情况也是有的。
主持人:接下来我们再来看大家还有什么样的问题。我这边又收到一封新的网民来信,他说我想问一下,对于生育保险,如果一个家庭的男女双方保险,都参加了生育保险,生小孩之后,男女双方都能享受晚育津贴还是一方享受,如果只有一方的话,必须是女方吗?
杨菁:生育保险享受的主体是以参保主体来享受,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包括男职工和女职工,如果发生了生育的相关待遇享受的话,应该是男女双方是平等的。就生育津贴而言,生育津贴的概念应该是产假期间的应发工资,但是由于你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应发工资由社会保险基金来计发,作为产假期间享受休假的一个补偿。产假国家有明确的规定,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后休假三个月,除此规定之外,我们还要执行计生大法,按这个规定,计生的享受待遇,第一享受时间,北京市的计生条例规定,我们有一个月的晚育奖励假是可以执行的,可以是男方,也可以是女方。男方只能是享受晚育假的待遇,这个待遇到底谁享受,如果女职工上班,男职工可以享受,如果男职工主动放弃,女职工可以享受,对于这个假期是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
主持人:这里还有网友说,如果在外地办的社保,在北京也办着社保,会有冲突吗,保险会积累吗?
李勇:从国务院关于转移接续办法还是从《社会保险法》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作为一个职工参保的话,在同一时间段只能是在一地参保,如果发生了在同一时间段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省市,同时参加的险种,现在的方式是这样的,由职工本人选择保留一地的社保关系,包括缴费。选择好以后,其他地方就应该办理的相应的清算和清退手续。也就是说,不应该在统一时间段重叠的缴纳同一险种的社会保险。
主持人:这里收到一封投诉信说某区一年半没有给我上缴社会保险费,该怎么办?
孙彦:这位网友的情况说得不是很详细,我们不是很清楚,所以像关于这样的问题,我们有一个12333的咨询热线,他可以通过热线详细的说一下情况。另外我们也有信访处,也可以到那儿详细咨询政策。如果真是经办部门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李局长专门就是抓行风的,也可以到这儿投诉。
主持人:这里还有网友问到,今天看到你们做《社会保险法》这样的宣传,我想知道,是不是也就意味着以后职工退休之后,跟企业的关系会越来越淡,最终会往社会化方面转型呢?
李勇:职工退休以后,从长远的趋势上来看,从发展来看,职工将来和单位,他应该更多的进入到社会管理的范畴中,也就是说单位对职工所负担的一些管理服务的义务可能会越来越少。但是在当前的情况下来看,因为我们国家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当前的情况下,有相当一部分职工在退休以后,和单位还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比如说退休职工,有的单位还在给他发放一些比如说像一些供暖费的报销,还有一些书报费,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也是单位对职工的一种承诺或者是延续下来的一种保障范围。因此上说,不是所有职工退休以后都全进入到社会化。当然也有一部分职工是进入到社会化的。比如说单位从法人主体上存在了,破产了,退休以后按相关的规定是进入社会化管理的。社会化管理是一方面。从另外一个角度,从他退休以后的养老金的领取上来讲,北京市执行的是社会化的发放。所谓的社会化发放由社会管理经办机构,将本人应该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直接发放到他本人的养老金的存折或者是卡上,是不用再通过单位去发放,基本上是这样的。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最后我们想请孙局介绍一下,下一步我们在宣传,包括贯彻落实执行《社会保险法》方面,还将比如说出台哪些细则,还打算做哪些工作?
孙彦:下一步我们还要从三方面来具体的做好学习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工作。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持续的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报刊等各种渠道来加强宣传,进企业,进社区,使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居民要真正的熟知这部法律,做到《社会保险法》能够深入人心。
第二,我们要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和细则,因为《社会保险法》还是一个原则性和方向性的规定,目前人力社保部也正在制定相关的配套的措施,我们也是有一些政策出台了,有一些还在制定。像刚才说的失业保险参加医疗保险已经出台了,像生育保险的扩大范围即将要出台,另外像病残津贴,抚恤金这些项目还要等部里出台之后,我们也要出台相关的政策。
第三,我们要加大执法的力度。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按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来确实保障我们职工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今天非常感谢六位嘉宾做客我们的直播间,也感谢网民的参与,本期的访谈就到这里,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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