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分流,劳动者不同意,可否提出2N赔偿金?
来信人:bj***06
时间:2023-04-24
劳动者A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无违法、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等现象。现用人单位要求改变劳动者劳动地点(由原地点更换至另一个区县),或改变劳动者劳动主体(分流至兄弟公司或者分公司等),或改变劳动者职务内容。劳动者A不同意上述变更,要求继续履行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采纳。请问: 1.用人单位上述行为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 2.劳动者可否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2N赔偿金? 3.用人单位以企业注销为由,要求分流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动者是否可提出2N赔偿金的要求? 请结合劳动合同法条规,给予专业的法律解读,不要纯摘抄劳动合同法条文作为回复内容,谢谢。
市人力社保局
答复时间:2023-04-24
您好!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