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申请人只需向转入地申请,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同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转出地办理(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除外)。
(一)北京医保转入外地医保(转出)
在本市参加过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去外地工作,并参加了当地城镇职工医保,可通过以下两个步骤办理:
1. 参保人员在本市减员(参保单位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只需要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简称《参保凭证》),并将《参保凭证》交给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向本市发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2. 本市在收到新参保地发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向新参保地邮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变更类型信息表》。
目前,北京市参保人员获取本人的《参保凭证》的途径包括:
(1)转移接续柜台办理: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或者本人(委托人)携带有效证件,到参保人参保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接续柜台打印《参保凭证》。
(2)“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打印:参保人通过“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登录”—“个人城镇职工登录”,输入身份证号、密码、验证码登录成功后,在“查询管理”模块下的 “打印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参保凭证”中打印《参保凭证》。
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申请条件】
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1. 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 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3. 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注: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
【申请流程】
1. 申请人如何提出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申请
申请人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应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通过“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 提出个人申请,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国家社保平台发来的转入申请后发起具体业务流程。后续业务办理进度申请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进行查询。
个人申请从北京转出失业保险关系时,应在国家社保平台“转出地”中选择北京最后社保缴纳区,选择其他区可能会因无法通过国家社保平台校验而申请不成功。
您好!您咨询的关于“转移接续”的问题收悉,现将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本市参加过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去外地工作,并参加了当地城镇职工医保,可通过以下二个步骤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第一步:参保人员在本市减员(参保单位不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只需要打印《参保凭证》(获取方式附后),并将《参保凭证》交给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向本市发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第二步:本市在收到新参保地发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生成并向新参保地邮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附:目前,获取《参保凭证》的途径:
登录“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点击“个人城镇职工登录”,输入身份证号、密码、验证码登录成功后,在“查询管理”模块下的“打印转移接续参保凭证”中打印《参保凭证》。
“医保之外的其它社保转移相关问题”您可咨询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
感谢您对本市医疗保险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