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市民:
您好,关于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经了解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依据上述规定截至目前,区房管局征收办没有接到建设单位提出的您反映的“崔各庄乡草场地村”的房屋征收申请。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