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6日至8月25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经统计梳理,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共67条,整理去掉重复内容后的意见和建议13条,经认真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1.对于“将‘登记机关’统一表述为‘企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建议,未予以采纳,主要原因是撤销虚假登记工作需要登记注册、监管执法、信用管理、市场监管所等多部门协调配合开展,本文件作为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保留使用“登记机关”规范表述。
2.对于“明确第十条‘情况复杂’具体内涵”的相关建议,予以采纳,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调整。
3.对于“调整第二十三条‘解除信用惩戒’相关表述”的有关建议,予以采纳,已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4.对于“被冒名登记当事人难以提供证据”的相关建议,予以采纳,已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在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不要求被冒用人必须提供笔迹鉴定、身份证丢失证明等证明材料,减少被冒用人的举证负担。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