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日期:2022-09-15 18:32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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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5日至8月20日,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在首都之窗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门户网站对《北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经统计,共收到社会意见建议5条。

  经逐条分析研究,现将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一、关于“百万庄小区等居住小区类历史建筑,存在房屋老化、出现裂缝、建筑开墙打洞改变结构等安全隐患,应按照保护历史建筑原状的同时改善居住条件”的建议:《办法》第十条提出,“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根据历史建筑残损程度的不同,可采取局部更新的方式,以维持历史建筑安全。同时,在修缮过程中应依据原貌进行修缮、整饰,结构体系按照原结构进行更新,建筑内部可进行平面布局调整以满足现代使用需求。历史建筑群或合院式历史建筑应保持原有历史格局”。我们将把上述建议纳入下一步工作中予以积极考虑。此外,市住建委正组织研究《北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将在技术标准中明确居住小区类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措施。

  二、关于“希望将央产房纳入管理办法,央产小区由于历史原因没有产权单位出资维护”的建议: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市历史建筑,央产小区如属于北京市历史建筑范畴,其相关保护措施按照《办法》实施。

  三、关于“建议进一步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建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提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并在第三十八条中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故《办法》不再重复说明。

  四、关于“关心历史建筑的家庭装修流程,比如安装空调室外机等能否给出明确指引。保护图则是否只有所有权人在维护修缮时可以申请查阅,居委会巡查也需要了解保护要求”的建议:历史建筑的家庭装修标准将在市住建委正在组织研究的《北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中进行明确;保护图则申请查阅的建议已采纳,将在《办法》第七条中补充其获取方式。

  五、关于“为防止历史建筑保护出现真空时段,在历史建筑公布之前的对外公示时,或在公示之前(比如列入潜在历史建筑之时),该建筑就应当自动成为预先保护对象,或按预先保护对象乃至正式历史建筑对待,由区政府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告知保护责任”的建议:《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明确,“尚未纳入保护名录,区人民政府初步确认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自确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告知其应当采取的保护措施”。对于预保护对象申报与管理的详细流程,可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门户网站正在公示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认定与登录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查阅相关要求。

  历史建筑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保护和利用好历史建筑,对保护传统风貌、延续历史文脉、留存城市积极、提升城市品质意义重大,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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