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加强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日期:2022-01-14 16:52    来源: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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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21日至12月27日,市城市管理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都之窗)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关于加强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84条。经认真梳理分析研究,将84条意见建议归纳总结为20条,现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1.针对“存在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以有安全隐患、电力容量不足等多种理由不配合安装充电桩,拒绝配合提供材料,建议对于具备条件但不配合个人安装充电桩的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应有明确、具体惩处措施,没有合理理由不得拒绝,并由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限期改正,予以配合安装”的意见建议,已采纳。

  2.针对“鼓励小区有条件的私人充电桩进行共享,收益车主等相关方分成,明确管理责任等问题”的意见建议,已采纳。

  3.针对“在小区周边规划建设公共充电场站,加大路边停车位建设公共充电桩力度”的意见建议,已采纳。

  4.针对“关于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中建议加入社区停车管理单位主管部门的权责”的意见建议,已采纳。

  5.针对“关于充电桩维护厂家应加强巡视检查,加强充电桩安全管理,加强充电设施保修”的意见建议,已采纳。

  6.针对“推广立体停车设施与充电设施相结合,既能解决停车问题,又能解决新能源车充电问题”的意见建议,已采纳。

  7.针对“鼓励小区‘统建统营’的建桩模式,支持该模式发展”的意见建议,已采纳。

  8.针对“小区走线不规范、飞线充电,安全隐患严重希望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已采纳。

  9.针对“存在油车、电车经常占用充电车位现象,公安交管部门应针对充电车位被占严重问题,加大车位占用执法力度”的意见建议,已采纳。

  10.针对“关于将各区政府指导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社区基层组织积极作为推动自用桩升级改造的实施主体”的意见建议,未采纳。

  理由:目前充电设施建设是市场化投资建设,政府发挥引导作用,企业是投资建设实施主体,政府不应干涉市场。

  11.针对“建议研究明确允许人防车位建设安装充电桩,取消限制”的意见建议,未采纳。

  理由:根据北京人民防空办公室《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在人防工程内安装使用指引》(京人防发〔2021〕72号),明确可利用人防工程安装共用充电设施,但不得影响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不得擅自在人防工程围护结构穿墙打洞,确需穿墙打洞的,或是安装过程中有影响工程防护效能的,须由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按照人防工程改造程序,报请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已取消人防车位不得建桩的限制,无需本文中再次明确。

  12.针对“在居住小区对充电设施接入电价给予一个明确价格范围,充电价格不作区间变化,按照正常家用充电桩价格执行,引导商业充电桩的运营发展,避免商业充电桩的高电价导致居民成本高昂”的意见建议,未采纳。

  理由: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政策要求,目前私人自用充电桩充电收费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无充电服务费,无区间变化;小区公共充电桩按“充电电费+服务费”模式,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无定价权。

  13.针对“针对电容不足的老旧小区,加快推进老旧小区配套电力增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时间表、明确扩容指标,加大对老旧小区居民充电桩的建设支持力度”的意见建议,未采纳。

  理由:《意见》中已明确推进老旧小区配套电网、停车位及充电桩改造,具体的改造方案及导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已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标准与技术导则》(京建发〔2021〕274号)进行明确,《意见》中不再次明确。

  14.针对“建议取缔老年代步车和电动三轮车,取消插电式混动电动汽车的限号行驶政策”的意见建议,未采纳。

  理由:该意见建议与本《意见》内容无关。

  15.针对“明确增加对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电力公司、物业服务人给出明确的时间表,保证在一年内使该小区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的意见建议,未采纳。

  理由:如果小区没有停车位等条件,电力公司、物业服务人无法实现具备建设充电桩条件。

  16.针对“在附表《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充电条件确认书》中增加‘若物业服务人(停车管理单位)不同意居民安装充电桩,应提出具体的整改期限,承诺及时配合电力公司进行电力增容改造’”的意见建议,未采纳。

  理由: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住宅区电动车充电桩安装及后期秩序维护工作的意见》(京建发〔2021〕295号)中对于物业的要求,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电动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工作,包括勘察现场、提供相关图纸或指认停车区域内电源位置及暗埋管线的走向等,所以对于满足安装条件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人不得拒绝。

  17.针对“建议在国家电网网点增加快充充电站,鼓励单位内部充电桩建设及对外开放”的意见建议,未采纳。

  理由:本《意见》主要解决小区内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鼓励单位内部和社会快充桩的建设已在我委制定出台的其他政策中体现。

  18.针对“关于把电动车充电和车位的占用情况纳入市级充电桩管控平台的诚信档案,约束小区内使用充电桩的不诚信和违规行为”的意见建议,未采纳。

  理由:目前充电专用车位被占问题已通过《北京市机动车管理条件》明确处罚内容,且占位问题不在社会征信体系范畴,属于车位管理问题,不是个人的失信行为。

  19.针对“建议将附件1-2《居住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充电条件确认书》内容中,售车企业确认材料一栏取消”的意见建议,未采纳。

  理由: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的要求,电动汽车企业应配合提供购车意向协议或购车发票等材料,自用桩安装电动汽车企业应配合用户开展用电报装申请等工作。

  20.针对“明确运营企业是否需要向各区政府进行报备,向哪个部门报备”的意见建议,未采纳。

  理由:目前充电桩建设是市场化行为,无需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也无备案等前置条件,因此无需报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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