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日期:2011-03-16 16:09    来源: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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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2010年,北京市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积极推进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一是组织管理体系逐步健全。明确区政府办公室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区政府办公室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21个街乡镇、31个区政府工作部门和9个相关单位均明确了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明确了相应工作机构。目前,全区共有88人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制度保障体系日趋完善。制定了信息清理、目录编制、保密审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等工作制度。全区各行政机关均按照《条例》规定,编制并发布了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督查考核内容。三是公开渠道逐步拓宽。通过区档案馆,基层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图书阅览室等场所提供索取查阅服务。在“北京丰台”门户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展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四是工作机制逐步强化。建立依申请会商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12家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和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五是教育培训取得实效。开展专题交流培训,邀请首都之窗的专家来本区做专题交流。开展经验交流,强化基层教育培训,通过专题辅导、集中培训、案例分析等形式开展培训工作。六是考核工作有序推进。积极探索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制定了《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细则》。考核工作分自查自评、情况核实、重点抽查、结果反馈四个阶段实施,针对发现的问题,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基本实现了摸底数、抓规范、保监督促工作目标。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按照《条例》第16条规定,设立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等各级各类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一)主要公开渠道

  政府网站。“北京丰台”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监督意见箱等栏目,方便公众查阅全区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2164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227条,占总体的比例为1.87%;法规文件类信息194条,占总体的比例为1.59%;规划计划类信息58条,占总体的比例为0.48%;行政职责类信息26条,占总体的比例为0.21%;业务动态类信息11659条,占总体的比例为95.85%。

  (二)公共查阅场所

  区档案馆可以查询区政府机关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了便民服务设施,制定了服务标准、工作准则等规章制度,方便公众就近查阅政府信息。

  区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累计接待公众咨询查阅56人次,复印和打印文件80页。区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累计接待公众咨询查阅12人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全区各行政机关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全区设立42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场所。

  (一)申请情况

  全区申请总数为168件。其中,当面申请157件,占总数的93.45%;以信函形式申请11件,占总数的6.55%。

  (二)答复情况

  已到答复期的申请全部按期答复,共答复了199项,其中:

  “同意公开”89项(包括“同意部分公开”8项,“已主动公开”12项),占总数的44.72%,同比降低9.49个百分点;

  “不予公开”11件,占总数5.52%,同比提高0.45个百分点;

  “信息不存在”14件,占总数的7.04%,同比降低6.52个百分点;

  “非本机关掌握”67件,占总数的33.67%,同比提高16.72个百分点;

  “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12件,占总数的6.03%,同比降低0.75个百分点;

  “非政府信息”6件,占总数的3.02%,同比提高1.33个百分点;

  “已移送档案馆”0件。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全区各行政机关共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26.7元。

  四、复议、诉讼和举报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全区各行政机关受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申请7件,已全部办结,办结率为100%。已办结的复议申请案件中,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3件;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2件,终止复议申请的2件。

  (二)行政诉讼

  全区发生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2件,其中,1件未予立案;1件已审结,判决履行告知义务。

  (三)举报

  全区未发生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举报。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全区各行政机关按照《条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有待增加;二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三是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力度有待加强。

  2011年将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化主动公开工作;二是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三是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四是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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