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201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日期:2011-03-16 16:07    来源: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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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述

  2010年,本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特别是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悉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服务群众为重点,围绕深化主动公开、规范依申请公开、强化教育培训等方面内容,扎实推进工作,得到了国务院、市、区政府的充分肯定。

  全年全区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包含垂管部门)通过市、区两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系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118条,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09件,收到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行政复议20件,接到行政诉讼案41件。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稳步提升。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条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全区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全年开展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服务场所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一) 主要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在功能设置、服务方式和管理模式上,力求体现亲民、利民、便民的理念,力争为公众查阅信息提供优质服务。2010年,为进一步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的作用,我们启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工作,进一步优化了网络查阅政府信息的模式。

  2010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0118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243条,占总数的比例为2.40%;法规文件类信息364条,占总数的比例为3.60%;规划计划类信息59条,占总数的比例为0.58%;行政职责类信息214条,占总数的比例为2.12%;业务动态类信息9238条,占总数的比例为91.30%。

  2.政府公报。2010年,出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公报》5期,每期发放5000份,公开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共48条信息,通过区档案馆、区投资服务大厅、邮政局提供索取服务,供公众查阅借阅。

  (二)公共服务场所

  1.区级服务场所。全区设立了4个区级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场所,具体包括1个区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服务窗口和区档案馆、区图书馆、区投资服务大厅3个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3个查阅场所负责提供各级各类政府信息的网络自助查询,提供本区各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查阅,免费发放《北京市朝阳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公开指南》)等服务工作。综合服务窗口作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窗口,除了具有3个查阅场所的职能外,还负责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查询服务,负责公众向区政府、区政府办递交申请的接待、受理、答复工作。

  2.街乡宣传查阅场所。为方便公众就近查询政府信息,我们在全区43个街道办事处和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的为民服务大厅,均设立了本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查阅场所,配备了统一的标牌和触摸式查询设备,制定了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负责接待公众咨询,免费发放《公开指南》。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13条规定,全区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落实《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全区各行政机关均确定了受理机构,并公布了联系方式。

  (一)申请情况

  全区申请总数为709件,其中区政府和区政府办59件,区级机关和区属机构546件,街道办事处和地区办事处104件。申请方式中,当面申请693件,占总数的97.74%;以传真形式申请10件,占总数的1.41%;以信函形式申请6件,占总数的0.85%。申请内容主要涉及城市规划、拆迁补偿、房屋产权、征收征用土地、军转安置等。

  (二)答复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在全区709件依申请公开件中,按期答复708件,其中:

  “同意公开”的220件,占总数的31.07%。

  “同意部分公开”的7件,占总数的0.99%。

  “不予公开”的23件,占总数的3.25%。

  “信息不存在”的313件,占总数的44.21%。

  “非本机关掌握”的111件,占总数的15.68%。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3件,占总数的0.43%。

  “非政府信息”的18件,占总数的2.54%。

  “已移送档案馆”的7件,占总数的0.98%。

  其他6件,占总数的0.85%。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依据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0〕294号),朝阳区自2010年9月1日起,统一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工作。

  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已答复的申请件中,同意公开的34件,同意部分公开的2件,共收取费用210.4元。其中:检索费180元,复印费30.4元。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10年,针对本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20件,主要事由是不服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撤销已出具的答复告知书。20件行政复议全部办结,办结率为100%,其中,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17件,不予受理的1件,案前和解的1件,驳回申请的1件。

  针对本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41件,全部结案,办结率均为100%。其中,北京市二中院的3件,全部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后上诉至高院,高院全部维持;朝阳法院的38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30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4件,原告撤诉2件,判决被告败诉,要求其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2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2010年,朝阳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尚存在以下不足:信息公开内容有待进一步深化,教育培训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宽,举报投诉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今后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改进:

  1.进一步充实公开内容。2011年,除了不断丰富动态类信息的公开内容,还要增加公文类信息的公开数量。同时,加大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工程类信息的公开力度。

  2.进一步拓展培训范围。探索把《条例》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初任培训、科级和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等常规教育培训课程中,逐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全覆盖,并不断丰富和深化培训内容。

  3.进一步规范举报流程。2011年,计划规范投诉举报工作,明确受理主体、办理程序、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监察机关行政监察职能,切实维护广大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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