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度第一版)

日期:2021-05-24 16:35    来源: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分享:
字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度第一版)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抽查事项
1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年度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北京市测绘资质单位一般检查事项成果资料技术检查,现场检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情况检查矿业权人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核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8日予以修改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3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年度检查矿业权人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核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开、评标检查依法需履行招投标的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监管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四条,第一款,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款,市规划委、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第三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一款,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三款,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款,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号)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2002年9月6日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第一款,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三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协调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成立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二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5对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测绘资质情况监督检查对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检查首次取得勘察、设计、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或线上检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第二项,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第三项,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第二款,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款,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三款,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第二款,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并对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巡查工作进行抽查。第三款,第一项,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5。第四款,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和具体要求。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条:资质许可机关可以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社会保险证明等,有关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及有关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资质许可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首次取得测绘资质单位实地检查当年首次取得测绘资质企业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检查,查阅资料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6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勘察设计行业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一般检查事项数字化审图系统在线检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5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款,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第一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第二款,第一项,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第二项,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第二项,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第三项,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综合统筹、监督、协调工作,具体负责民用建筑建造、使用、改造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规划、设计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供热方面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统计、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第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7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一般检查事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3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8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一般检查事项【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第三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六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第七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第八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第九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9地理信息安全的检查地理信息安全的检查北京市地图使用单位、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测绘资质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线上自查等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检查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检查一般检查事项实地核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馆址、专用展室、相应面积的藏品保管场所;第二项,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有相应数量的拥有相关研究成果的古生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第三项,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损毁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第四项,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有完备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和完善的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第五项,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五)有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11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执法检查土地违法行为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32号(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二款,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12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土地开竣工履约行为检查2016年全市签订出、转让出让合同的受让人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市、区土地利用中心【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已归档